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安徽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壽市監處罰〔2021〕380號)。涉及壽縣堰口鎮誼家生活超市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負責人/經營者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壽市監處罰〔2021〕380號 | 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 | 壽縣堰口鎮誼家生活超市 | 92340422MA2TN7JM27 | 許春輝 | 2021年10月11日,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安徽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舉報人舉報當事人經營的“小川郎糖醋大蒜”外包裝顯著位置用大號文字突出顯示“糖醋大蒜”,涉嫌為虛假內容,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接舉報后,執法人員于10月19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海寧市豐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川郎牌糖醋大蒜6袋,凈含量:200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2月2日,外包裝上標簽顯著標示有“糖醋”字樣,標示配料為大蒜頭、水、食用鹽、釀造醬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劑【味精(谷氨酸鈉)、冰乙酸、檸檬酸、糖精鈉、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賽蜜、三氯蔗糖、紐甜、脫氫乙酸鈉、山梨酸鉀、苯甲酸鈉、穩定劑(乙二胺四乙酸二鈉、D-異抗壞血酸鈉)、焦亞硫酸鈉、5’-呈味核苷酸二鈉】,未見糖醋成分,該食品外包裝標簽顯著標示的“糖醋”字樣涉嫌為虛假內容,誤導消費者,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9日從合肥一食品批發商處購進上述食品10袋,進價1.5元/袋,以2元/袋對外銷售,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銷售4袋,其中1袋于9月10日銷售給舉報人,剩余6袋擺放于超市貨架上待售。 當事人銷售上述食品的貨值金額為20元,獲利2元。 | 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食品外包裝上標簽顯著標注“糖醋”字樣,配料中無糖醋成分,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裝備股(地址:壽縣壽春鎮明珠大道1號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三樓)開具《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并現場掃碼(支付寶、微信、銀聯)或持《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到農商行壽縣支行營業網點繳清上述罰沒款;也可通過轉賬方式(戶名: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開戶行:壽縣農村商業銀行,賬號:20000183323710300000026)繳清上述罰沒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不超出罰款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