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鐵拳”行動開展以來,陜西省榆林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民生領域突出問題,重拳出擊,持續查辦典型案件,嚴懲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榆林市興泰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停車費及對停車收費不明碼標價案
違法事實:2021年8月9日,接到市綜合執法局《關于對長城南路陽光財富停車場停車收費價格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及查處建議移送函》后,執法人員依法對榆林市興泰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結果:經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高于政府定價收取停車費和停車收費不明碼標價的事實。當事人高于政府定價收取停車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后院、地下停車位停車收費不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處罰如下:罰款65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500元。以上兩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罰款66500元。
二、榆林市榆陽區鼎豐達食品門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冒牌“阿爾卑斯”棒棒糖案
違法事實:2021年9月9日,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鼓樓市場監管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有限公司授權的打假人員的舉報后,依法對榆林市榆陽區鼎豐達食品門市進行檢查。經調查確認,當事人銷售的“阿爾卑斯”葡萄牛奶味棒棒糖39袋、檸檬牛奶味棒棒糖1袋、香橙牛奶味棒棒糖42袋,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經營額592元,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和合法來源。
調查結果:當事人銷售冒牌“阿爾卑斯”棒棒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2.罰款人民幣2000元。
三、神木市盛安超市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案
違法事實:2021年9月23日,神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食品經營戶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神木市盛安超市擺放在貨架上的無標簽預包裝食品(蒙康水果罐頭3瓶)進行對外銷售,該行為屬于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后經查實,當事人于2021年5月9日從西安老王副食批發部購進了5件(每件60元)水果罐頭,在超市貨架上發現3瓶無標簽預包裝食品(蒙康水果罐頭),未對外銷售。
調查結果:當事人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蒙康水果罐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3瓶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蒙康水果罐頭);2.罰款5000元。
四、府谷縣埃牛氣體供應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違法事實:府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府谷縣應急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后,于2021年7月21依法對府谷縣埃牛氣體供應站進行現場核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充裝屬非自有產權乙炔131只,充裝無定期檢驗氣瓶159只。
調查結果: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處以罰款30000元。
五、陜西東鑫垣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電站鍋爐、壓力管道)案
違法事實:2021年8月11日,府谷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接府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案件轉辦交辦單,依法對陜西東鑫垣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經查,該公司在用的2臺鍋爐自2015年12月19日投入使用后未做內部檢驗、外部檢已超期,在用的182臺壓力容器超期未檢驗,在用的約57.24Km管道超期未檢驗。
調查結果: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電站鍋爐、壓力管道)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50000元。
六、榆林市橫山區宏泰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宏安世紀城)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電費案
違法事實:2021年5月11日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榆林市橫山區審計局審計移送處理書(橫審移【2021】1號),執法人員依法對榆林市橫山區宏泰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宏安世紀城小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向用戶收取0.6247元/千瓦時電費,電網企業在計收上述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共涉多收金額8024.32元。
調查結果:當事人當事人高于政府定價收取電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退還多收電費8024.32元;2.罰款8024.32元。
(來源:榆林市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