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布吉海關發布關于深圳市可裕實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布吉海關檢罰字〔2021〕00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布吉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布吉海關檢罰字〔2021〕0009號
深圳市可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一金 海關注冊編碼:44039619EF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蛇口街道漁一社區后海大道1021號BC座C307A8
2021年1月18日,當事人持報關單530120211010031625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嘉頓利是糖(草莓味夾心硬質糖果)等貨物一批,該單命中目的地查驗指令。貨物放行后20日內,當事人未向布吉海關申請檢驗,擅自銷售進口貨物涉及該報關單第10項嘉頓利是糖(草莓味夾心硬質糖果)660件、4620千克,涉案貨值人民幣97378元。當事人擅自銷售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報關單》、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截圖、《中華人民共和國布吉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869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布吉海關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