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自針對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江西省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聚焦解決民生領域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具有警示震懾效應的違法案件。現將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9月,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九江某裝飾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當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下述信息“擁有國家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的裝飾業。”“137㎡現代美式3室2廳,溫柔演繹撩人的優雅與浪漫 福利提示:進店送精美禮品一份;享受主材半價購;先裝修后付款”“85㎡文藝北歐3室2廳,打造清新愜意的樂活小筑 福利提示:送10大家電;送燈具、智能家居;送定制衣柜;送太平洋保險;送裝修12期貼息。滿10萬,以上項目全部送!!!”,后經核實,上述廣告內容均不屬實,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導致供求機制不能真實反映市場上的供求狀況,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查辦廣告違法案件,努力降低廣告違法率,營造讓群眾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費環境,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兒童樂園銷售無“3C”認證兒童玩具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兒童樂園銷售無“3C”認證兒童玩具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該兒童樂園銷售兒童玩具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未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能夠主動采取召回措施,聯系消費者進行產品更換,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法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兒童用品的質量是否達標,一直是廣大家長關注的重點。玩具是讓兒童在娛樂中開發智力、學習知識的幫手,但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卻存在著安全隱患,成為了孩子們健康的隱形殺手。市場監管系統今后將繼續加大監管力度,始終夯實兒童和學生用品質量安全保障線,推動兒童和學生用品質量持續提升。
案例三
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及未公示獎品兌換內容的違法促銷行為案
2021年9月,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商貿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及未公示獎品兌換內容的違法促銷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4月14日,接群眾舉報,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會議銷售某學習平板電腦,參加活動的消費者每人獲贈雨傘和一張200元的加油卡(天天油惠)。經查,當事人通過非法獲取的1062個聯系號碼,電話邀約消費者參加活動,贈送加油卡時未公布兌換規則、使用范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實際贈送的只是200積分,而非200元的加油卡。當事人構成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及未公示獎品兌換內容的違法促銷行為。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影響消費者正常生活秩序并對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危害,也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同時,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兌換規則、使用范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此案的查處有利于規范商家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預拌混凝土案
2021年9月,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預拌混凝土、沒收違法所得420元、罰款34496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8月,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該公司生產的強度等級為C25 坍落度180±20㎜預拌混凝土,經抽樣檢驗,坍落度不符合《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規定的技術要求,其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預拌混凝土質量關乎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進而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相關企業應嚴格依據《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銷售合格的預拌混凝土,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本案的查處,有利于規范混凝土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消除建筑工程安全隱患,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
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機配件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10月,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農機配件部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作出沒收侵權濾清器3個、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該店進行的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銷售標稱為上海弗列加冷卻劑濾清器(型號WF2071,注冊商標:FLeelguard)的行為。經調查,FLeelguard商標為上海弗列加濾清器有限公司在中國國內所持有,未授權其他廠家使用,也未授權其他廠生產,其生產的濾清器出廠價(含稅)為29.99元/個。當事人經營的上述產品,經廠家鑒定為假冒,此次進貨數量為4個,進貨價為13元/個。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供貨商的準確資料,陳述作為多年的經銷商且經營過此企業產品知道該企業的產品價格情況,有能力判斷出該產品為假冒商品,但為了能獲得更多利潤而銷售此產品,該商品此次還未銷售,價格也是隨機定,一般為40元。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假冒農機配件不僅侵犯了注冊商標持有人的專用權,對老百姓的人身、財產安全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隱患。此案的查處,不僅有利于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優良的市場環境,更是一次必要的普法宣傳,督促企業合法經營。
案例六
湖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經營店虛假宣傳案
2021年7月,湖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食品經營店對食品進行功效等虛假宣傳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6月9日,該局接消費者投訴,反映某食品經營店通過會議營銷的方式,向百余名老人宣傳和推銷某羊奶產品具有降低血糖、降尿酸等功效,“一個療程”的產品銷售價為2988元。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6月6日,召集一百二十余人,在湖口縣興湖山莊召開會議,針對其銷售的某羊胎盤枸杞膠囊,宣傳其對心腦血管有保護作用,對糖尿病等有很好的功效。經調查,當事人推銷的某羊胎盤枸杞膠囊屬于普通食品,而對于現場“專家”所宣傳的療效,當事人也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某羊胎盤枸杞膠囊有治療作用的材料。當事人在會議上介紹授課的是“總部來的羊奶方面的專家”,實為當事人聘請的專門授課的無任何資質人員。另查明,當事人推銷的某羊胎盤枸杞膠囊購進價為116元/盒,經“專家”的虛假宣傳,就以所謂“活動價”2988元買一盒送兩盒的形式向老人兜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構成對食品的功效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
非法會銷形式多樣,但最終都以銷售產品獲利為目的。這些會銷產品往往只是普通食品,卻被商家拿來宣稱可以治療疾病,同時邀請“專家”“醫生”進行現場講座,進行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提醒中老年人不要盲目相信一些商家對食品功效的宣傳,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識,避免上當受騙。
案例七
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蔬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8月,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蔬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6月,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檢測報告送達當事人,經營的四季豆,經抽樣檢驗,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經查,該批次四季豆共進了17公斤,進價11.18元/公斤,合計190元;零售價12元/公斤,合計204元,該批次四季豆已銷售完畢。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違法情節輕微,構成減輕處罰情節,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四季豆,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食品安全是關乎群眾健康的重大民生問題,九江市市場監管系統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的要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江西省九江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