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浦江海關發布關于上海源能商貿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21〕00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21〕0076號
當事人:上海源能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利軍
地 址:上海市崇明區長興鎮潘園公路1800號3號樓52520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2021年5月14日,當事人委托上海升瑞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聚酯薄膜71115千克,申報總價為C&F 39824.4美元,報關單編號22307322021000079。經查,上述貨物中11853千克為固體廢物,根據《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 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號),上述貨物禁止進口。
2021年9月23日,當事人將上述貨物退運出境,出口報關單號碼為22252021000006203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上述規定。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記錄單、鑒定報告、貨物退運出口報關單證、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