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松江海關發布關于赫斯可液壓(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松江關緝違字【2021】00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松江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松江關緝違字〔2021〕0030號
當事人: 赫斯可液壓(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工業區江田東路235號
法定代表人: Agustin A.Ramirez
海關代碼:3118940849
當事人委托上海利佳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彈簧、活塞桿等貨物共計2 批次, 報關單號碼為
222120201000058701、222120201000071656,申報成交方式均為EXW,申報運費分別為205.27英鎊和人民幣2600元。經查,上述貨物實際支付境外運費分別為2057.27英鎊和1676.8美金,與申報不符。
經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44547.9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5110.17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運費發票,空運提單,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1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