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黑龍江省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出擊,查辦一批典型案件,嚴懲一批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現將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哈爾濱市遠東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哈爾濱遠東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紅腸(熏煮香腸)(3個批次)經市場監管總局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哈爾濱市平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哈爾濱遠東紅腸(熏煮香腸),2021年8月24日、8月30日、9月28日被抽檢3批共506公斤,貨值9,831.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025.00元,罰款1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兩起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案
2021年9月1日-3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分別對黑龍江眾啟匯綜合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大眾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開辦的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發現均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等違法行為。經查,兩位當事人均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未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未落實食品安全制度等違法行為。
當事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八項之規定,分別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拜泉縣萬盛源生活超市不正當競爭案
齊齊哈爾市拜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稱,萬盛源超市銷售山寨“紅牛”飲料。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現場發現漯河豫善堂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牛維生素能量飲料16箱(凈含量250ml/罐×24罐)零14罐,庫存43箱(凈含量250ml/罐)共計1430罐,案值2,880.00元。該“紅牛”牌飲料,標識為“RebBull”“紅牛維生素能量飲料”,外觀包裝與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紅牛”牌飲料標識為“RedBull”“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似。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紅牛”牌飲料59箱零14罐,沒收違法所得40.00元,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泰來縣好易購超市經營國家為防疫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1年8月4日,齊齊哈爾市泰來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泰來縣好易購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冷庫內有原產地“西班牙/阿拉貢/胡埃斯卡”的“冷凍豬去骨頸背肉”16箱。經核實,當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在沈陽福鑫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購進生產批號:310024621,20箱,共計318.74公斤,購進的價格是23.30元/公斤,計7,425.00元。銷售了4箱,計63.75公斤,獲違法所得286.88元。現場提供了該批冷凍豬肉有關海關報關單、入境檢驗檢疫證明,但沒有在“黑龍江冷鏈”追溯平臺上傳產品追溯數據,無“追溯碼”銷售進口冷鏈食品,也沒有進行落地件件核酸檢測。
當事人違反了《齊齊哈爾市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告誡提示》第二條和第三條、《齊齊哈爾新冠疫情防控第25號公告》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冷凍豬去骨頸背肉”16箱;沒收違法所得286.88元,并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齊齊哈爾市建華區翰邦經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鋼筋案
齊齊哈爾市建華區翰邦經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01月25日的熱軋帶肋鋼筋(14mm)經抽樣檢驗不合格。2021年06月25日,建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核查。當事人抽檢批次熱軋帶肋鋼筋是在卓盛經貿有限公司購進的,一共購進了2.904噸(200根),購進價格是4,250.00元/噸,共計12,342.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12,342.00元的行政處罰。
大慶市龍鳳區千滋味炸雞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5月10日,根據舉報線索,大慶市市場監管局龍鳳區執法分局對龍鳳區千滋味炸雞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網上銷售平臺“美團”“餓了么”中分別顯示“叫了個炸雞(濕地店)”,使用“小黃雞”為標識網店圖像,與上海臺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的第21074966號和第26879149號商標相似,當事人未能提供注冊商標的授權證明。在用267個大包裝盒、26個中包裝盒、220個小包裝盒、12個大包裝袋、20個小包裝袋及菜單上均印有標識圖像“小黃雞”,共銷售炸雞經營額12,345.5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現場對涉案標識圖像“小黃雞”袋子和紙包裝盒實施扣押,并給予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克山縣圣水華庭物業有限公司涉嫌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案
2021年1月15日,齊齊哈爾市克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圣水華庭物業物業有限公司無理由亂收落桿費進行核查,現場發現票據20張,每張35.00元,共計70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00.00元,并罰款3,050.00元的行政處罰。
哈爾濱市勝利液化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1年8月12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哈爾濱市勝利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超期、報廢、“翻新”氣瓶實施充裝的違法行為,并對涉案的204只液化石油氣瓶予以查封。2021年8月12日下午,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氣站檢查,發現該氣站對扣押的204只氣瓶進行了替換,轉運至充裝間進行充裝。經進一步核查,已售出125只氣瓶。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立即召回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氣瓶。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給予罰款2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郭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