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了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很多父母會給孩子報各種各樣的興趣班。去年,江蘇省張家港市的范女士為女兒報了一個培訓班,日前因孩子身體原因無法繼續上課,想要退款卻成難題。
近期,范女士投訴稱,其為女兒在張家港市某藝術培訓機構報名了舞蹈、口才和繪畫課后,因小孩身體原因不想再繼續培訓,同時認為該培訓機構收取的匯報演出費用不合理,在與該培訓機構協商退費時產生分歧,于是請求市市場監管局協助處理。
調解人員經過調查得知,2020年7月范女士為其女兒在該藝術培訓機構報名了上述舞蹈等課程,共計繳費5000余元,因對其課時時長和匯報演出另收費用不滿意,加上孩子身體狀態等原因要求退課退費。由于雙方在課時消費明細上各執一詞,因此在具體退費金額上雙方產生了分歧。
經過調解人員的調解,最終該藝術培訓機構退費2900元,退費后范女士的女兒不再參加該藝術培訓機構的相關培訓學習。
該藝術培訓機構作為經營者,去年已向消費者預先收取了相關課程費用,形成了事實上的消費合同關系,消費者在培訓期間要求退款的,在事先無約定的情況下,經營者理應以合理方式退款。
同時,在調查中調查人員還發現該藝術培訓機構在店內有“培訓對象因自身原因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預定,可延期一次、可轉讓(因折扣優惠及其它相關優惠報名的課程為特殊課程的,不參與退費)”的表述,而該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它排除了消費者退費的權利,因此該條款無效。
在調解過程中執法人員還發現該機構存在虛假宣傳、未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對其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還在進一步調查取證中。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消費者選擇培訓機構應注重“四看”:一看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教師資格證等證件是否齊全;二看招生簡章、相關宣傳資料,謹防虛假、夸大宣傳,并妥善保存以便日后維權;三看課程應充分考慮培訓是否符合學習需求;四看培訓實地,了解教學環境、管理和安全措施等。
針對培訓機構臨時加收費用、中途更換教師、搬離原址等情形,以及消費者因個人原因選擇退出培訓等可能發生的情況,消費者應與培訓機構事先明確約定是否退還預付費、如何退還等相關條款。
消費者參加培訓時應和培訓機構訂立書面合同或事先以相關方式對費用、權利等方面進行約定,保留好合同、收據、發票等相關證據,并可通過自行協商、消費者協會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張家港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