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開展了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第二批典型違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寧夏食燕天食品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8月,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關于寧夏食燕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抽樣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通知書。經查,該公司生產的棗沙蛋糕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寧夏寧東陸云一分利批發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
2021年7月,寧東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在陸云一分利批發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經查,該店開放式貨架上擺放的19袋“緣優源味”雞肉漢堡面包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寧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過期食品19袋、沒收違法所得2.4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海原縣益味先調料批零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海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原縣益味先調料批零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的“藤椒油”“加加燒菜醬油”等食品均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海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寧夏云霧山果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寧夏食品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寧夏云霧山果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的“云霧山莊”甘草杏(生產加工日期2020-08-09、規格型號400克/袋):經抽樣檢驗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云霧山莊”甘草杏96袋、沒收違法所得29元、罰款5.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銀川禾利肉類有限公司銷售檢驗不合格調控牛肉(去骨)案
2020年9月,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法對銀川市西夏區眾利興生活超市的“調控牛肉(去骨)”購進日期為2020-09-28;食品名稱“調控牛肉(去骨)”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銀川市西夏區眾利興生活超市售賣的“調控牛肉(去骨)”是從銀川禾利肉類有限公司購進。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法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34.40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吳忠市利通區仁和堂診所銷售劣藥及欺詐消費者案
2020年12月,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利通區仁和堂診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診所西藥房中銷售的藥品鹽酸左氧氟沙星膠囊和生精片兩種藥品已超過藥品有效期,當事人在給患者就診時用內服藥袋盛裝藥品,不以真實藥品名稱提供藥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劣藥19盒、沒收違法所得436.6元、罰款10.261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寧夏金弗蘭紅酒莊園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葡萄酒生產案
2020年10月,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法對寧夏金弗蘭紅酒莊園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情況下,從事葡萄酒生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貼標的葡萄酒198瓶、罰款12.096萬元。
【案例八】石嘴山市新大運加油站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車用成品油案
2021年4月,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惠農區分局執法人員會同寧夏寧檢石化產品檢驗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石嘴山市新大運加油站的0#車用柴油(VI)進行了抽檢,檢驗結論為“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要求,此油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惠農區分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605元、罰款12.561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吳忠博愛泌尿專科醫院發布禁止性醫療廣告案
2021年2月,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吳忠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移交的案件線索,依法對吳忠博愛泌尿專科醫院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為擴大影響力,印制含有“五星紅旗、國徽、黨徽”等圖形組合及“大國崛起 用中國的力量,成就你我的夢想!邁進新時代 共筑中國夢”等字樣廣告宣傳年畫800張用于宣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0.019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鹽池縣萬里加油站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6月,鹽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鹽池縣萬里加油站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開展了調查。經查,當事人2017年8月底開始在經營活動中,利用經營場所、加油機、免費洗車卡等形式,大量發布宣傳“京標油”等內容的虛假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鹽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來源:寧夏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