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2月20日,山東省濟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濟市監處罰〔2021〕111號),涉及金鄉縣金稻谷商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冒用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案。
案件類別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法定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行政相對人居民身份證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日期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途徑 | 涉案產品控制 | 處罰機關 |
知識產權 | 1 | 濟市監處罰〔2021〕111號 | 金鄉縣金稻谷商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冒用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案 | 當事人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批準的情況下,冒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產品,罰款。 | 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78號)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 金鄉縣金稻谷商貿有限公司 | 91370828MA3DGT4W8U | 孟*生 | 罰沒款合計2844元,沒收違法產品320袋 | 2021.12.15 | 自動履行,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 沒收違法產品 | 濟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