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發布關于深圳市百佳華百貨有限公司公明店銷售抽檢不合格鱸魚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深市監光處罰〔2021〕公明183號 |
處罰名稱: | 深圳市百佳華百貨有限公司公明店銷售抽檢不合格鱸魚案 |
處罰類別1: | 罰款;警告 |
處罰類別2: | |
處罰事由: | 食品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四條 / 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 第二十七條 / 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第九章法律責任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第五章法律責任 / 第五十條 / 第2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
處罰結果: | 罰款5000元;警告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深圳市百佳華百貨有限公司公明店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稅務登記號居民身份證號碼914403007576477463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莊小雄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21 |
處罰機關: |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 |
地方編碼: | |
當前狀態: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