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統一部署,持續深入推進長三角區域食品安全領域合作,按照《2021年長三角食品安全區域合作計劃》安排,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場監管部門緊盯市場銷售、網絡交易、廣告監管等關鍵環節,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嚴厲打擊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等違法行為,鞏固禁捕成果,取得明顯成效。現將長三角地區“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2021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某記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互聯網廣告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26日,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位于上海市奉賢區奉浦街道環城東路的“某記家宴”飯店售賣“長江刀魚”和“鰣魚”。經查,該飯店品牌管理方上海某記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在其作為賬號主體經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某記海鮮”發布題為《初春|鮮美盡在某記》的廣告推送文章,文章中含有“清蒸刀魚”“長江三鮮”“陳酒鰣魚”“春季嘗鮮?某記各門店現已上市”等內容。經查證,當事人旗下各門店均未銷售過上述刀魚及鰣魚等相關菜品。
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有法律禁止情形廣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奉賢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當事人在其作為賬號主體經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發布關于長江流域禁止捕撈的“長江刀魚”以及國家一級水生保護動物“鰣魚”作為食材的烹飪方法及食用價值的微信廣告推送,內容具有相當的誘導性與誤導性。當事人的這種宣傳行為,實際上是對《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長江保護法》等法律規范中所體現的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以及國家對生態環境及包括野生動物資源在內的自然資源保護原則的違背。
案例二
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某至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至酒店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9日,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上海市虹口區四平路的上海某至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至酒店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從2018年開始在該中餐廳使用的菜單中以“響油野生鱔絲”和“黑蒜家燒長江鰻”的菜名對外銷售。經查,當事人的供應商銷售給當事人的食品原材料是養殖的鱔魚(非野生)和普通河鰻,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在有能力了解食品原材料的真實狀況的情況下未盡到相關義務,并將養殖的鱔魚和普通河鰻分別用于制作菜單中“響油野生鱔絲”和“黑蒜家燒長江鰻”。
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虹口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相關文件對于經營者以“長江野生魚”、“長江野生江鮮”等為營銷噱頭,對相關漁獲物的來源、質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經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予以嚴厲查處。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在有能力了解食品原材料的真實狀況的情況下,以“長江鰻”、“野生魚”作為營銷噱頭,對相關水產品來源、質量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三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某羨歌堂餐飲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4日,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上海某羨歌堂餐飲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在其大眾點評手機APP上開設的認證店鋪“聞訪食寶”中存在涉嫌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執法人員依法于2020年11月6日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經查, 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11月5日,當事人通過大眾點評手機APP上的商家招牌菜欄目中推薦“薄腌野生長江大白刁”的菜肴,宣傳“大白刁,又叫刁子魚。是生長在長江流域的,具有地方特色淡水魚,形如柳葉,肉質鮮美。我們選用了市場上稀有的野生超大大白刁,魚身最小長達600mm。經廚房10小時以上的秘法腌制。”等內容。經核實,當事人對外銷售的為人工養殖大白刁,并非廣告宣傳的野生長江大白刁。
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3月,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當事人明知其對外銷售的大白刁為養殖產品,仍在其大眾點評店鋪中發布野生長江大白刁等內容,具有明顯的誤導性。當事人的這種宣傳行為,實際上是以自抬身價的炒作為目的,對相關水產品來源、質量做虛假陳述,同時在長江禁漁的大背景下,借標榜自己還能銷售野生長江水產來吸引顧客,主觀故意明顯,性質惡劣。
案例四
江蘇省揚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利用抖音發布“野生魚”虛假宣傳暨無照經營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中旬,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網絡監測發現,抖音號為WG.191998的抖音用戶,利用抖音平臺銷售水產品,宣稱其所售水產為“正宗野生”、“正宗高郵湖里的”。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經營不正常,經多次排查,執法人員最終確定位于公道大橋北側一名稱為“湖中鮮”的王某水產經營戶為上述抖音注冊用戶實際使用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對當事人及供貨商詢問、視頻比對等方式,并親赴供貨商的養殖水域現場核查,最終認定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經查,當事人王某銷售的漁獲物水產品來自高郵湖人工圍養水域,并非高郵湖野生捕撈,且尚未領取營業執照。當事人為吸引人氣、增加粉絲,通過抖音平臺將人工圍養漁獲物冒充高郵湖野生漁獲物進行宣傳。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主動刪除其在抖音上的相關視頻。
處罰情況
當事人述上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揚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因當事人的情節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行為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無照經營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王某利用抖音平臺發布視頻,看似是記錄生活,自娛自樂,然則其相關視頻內容隱瞞真實情況,夸大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念其初犯,且主要目的是爭取流量,增加粉絲,并在執法機關立案調查前主動將違法視頻刪除,危害后果輕微,決定對其無照經營行為予以處罰,對其違法廣告行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體現了人性化執法的理念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此案例也告誡所有水產經營者,在長江“十年禁漁”的大形勢下要恪守“保護母親河”的理念,誠信為本,合法經營,切勿購銷保護流域內的漁獲物,切勿夸大、虛假宣傳自己的商品,不然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五
江蘇省南通市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葉某微信群發布虛假宣傳銷售長江刀魚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5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當事人葉某在微信群中宣傳銷售“長江刀魚”。啟東局立即會同公安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門店進行檢查,發現所售水產均為海產品或者養殖產品,未發現銷售長江漁獲物的行為。后查明:當事人葉某于2021年3月10日在微信群“果多多海鮮2群”發布 “@所有人 長江刀魚,今天開始正式開賣,土豪們來約吧”及刀魚照片。至案發,當事人未銷售過“長江刀魚”,其自述在微信群宣傳的“長江刀魚”實際為呂四海刀魚。案發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進行整改,消除負面影響。
處罰情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中,當事人葉某明知其銷售的為呂四海刀魚,為招徠生意,利用微信群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同時,基于當事人能夠配合調查并積極進行整改,啟東局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開展至今,經過相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虛假宣傳長江漁獲物等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但也出現了一些新型違法行為,營銷手段更為隱蔽、宣傳媒介更為多樣。本案當事人利用微信群發布虛假宣傳,從側面反映了非法經營、虛假宣傳長江漁獲物等違法行為已呈現由線下到線上,由明處到暗處的態勢。這也為當前長江禁漁“岸上禁”工作提供了新的辦案視角和方向,對下一階段長江禁漁市場監管領域工作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案例六
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非法銷售國家二級水生野生動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5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移送的有關案件線索,對江陰市城區劉某水產商行非法銷售國家二級水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實該水產商行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未索取查驗供貨商《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9年12月1日和12月6日,以10932元的進貨價,分兩批次購進82條331斤胭脂魚,銷售額12500元。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魚研究中心鑒定,涉案魚種為胭脂魚屬,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另經查實,涉案胭脂魚系由該水產商行員工徐某楊通過個人渠道聯系采購。
處罰情況
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江陰市城區劉某水產商行非法銷售國家二級野生動物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共計42568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徐某楊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取保候審。
案例評析
保護長江綠色生態環境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但仍有不法商家利用消費者嗜食野味的“獵奇”心理,“鉆營”珍貴瀕危魚種非法銷售并從中牟利。市場監管部門發揮跨部門協作執法優勢,拓展案源線索觸角,順暢行刑銜接程序,在對經營主體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同時,依法追究核心涉案人員責任,從流通銷售到源頭供貨,形成“全鏈條”執法合力,立體化“疊加放大”執法效能,對水產經營行業內同業經營者產生極大的震懾警示作用,有效凈化了水產品流通環節合規經營秩序。
案例七
浙江省麗水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蓮都區處某州味道餐廳銷售以假充真“長江鱸魚”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29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中發現,當事人麗水市蓮都區某州味道餐廳店點菜區擺放著一盤魚類菜品實物,并標注“長江鱸魚”字樣。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并非是真正的長江鱸魚,而是一種以海鱸魚為主要原料的速凍調味水產制品(屬預包裝冷凍食品),經解凍、簡單烹飪制作成菜品后供消費者餐食。當事人在明知其菜品主要原料為海鱸魚的情況下,為吸引消費者選購,仍虛假標注,稱其為“長江鱸魚”,欺騙、誤導消費者。截至被查獲時止,當事人共銷售標稱“長江鱸魚”菜品2274份,違法所得8.3萬元。
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假充真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2021年2月,麗水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該案是麗水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全市“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中查獲的一起典型案例,通過案件查處,對不法商家在長江禁捕期內以其他魚類冒充長江魚類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打擊,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為“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營造了良好氛圍。
案例八
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海縣力洋某明緣鄉菜館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案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16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寧海縣力洋某緣鄉菜館于2020年7月份,分批次從力洋市場某攤位(當事人無法提供具體情況)處,購入石蟹、白蟹用于制作菜品進行銷售。當事人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未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也未向供貨方索取進貨憑證,被查獲時,庫存石蟹1.5公斤,白蟹2.7公斤未售出。
處罰情況
當事人寧海縣力洋某緣鄉菜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食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等情節,最終予以從輕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禁漁期、保護幼魚與長江禁捕”一打三整治專項行動期間,當事人寧海縣力洋某緣鄉菜館,向無法提供正規進貨資質和進貨票據的非法捕撈人員購入鮮活禁捕類水產品。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的重罰,有力地震懾了部分心存僥幸,輕視法律后果的不法經營戶,為營造保護環境、合法經營的健康市場環境打下了良好基礎。
案例九
浙江省湖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州某誠水產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太湖白魚”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04月27日,湖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有關湖州某誠水產有限公司的協查函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倉庫中存放有標示“食中天太湖白魚”和“太湖白魚”字樣包裝的整箱成品若干,在該公司包材倉庫中發現標有上述字樣的外包裝紙箱和內包裝塑料袋若干。經查,該公司于2020年07月份從事生產銷售“太湖白魚”成品,共生產三批次,其中“太湖白魚”主要原材料為當地魚塘養殖或從養殖戶購進的鮮白魚。該公司2020年銷售的兩批次“太湖白魚”貨值金額22275元,違法所得1200元。
處罰情況
湖州某誠水產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太湖白魚”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湖州市市場監管局沒收當事人的相關包裝袋、外包裝紙箱,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2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該案是“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湖州市查處的首起以養殖白魚冒充“太湖白魚”銷售的案例,是該市堅決貫徹執行“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的有力舉措,對湖州漁業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起到較大震懾作用。
案例十
安徽省無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無為市某塔賓館有限責任公司提供虛假信息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2日,無為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禁漁移交線索,反映無為市某塔賓館的大堂領班李某向顧客宣傳,如需要“江魚”可先交付定金,并提供售賣江魚的聯系方式。5月23日,無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市公安局對某塔賓館及李某所提供的水產批發戶洪某的經營場所開展突擊檢查,在某塔賓館前臺收銀電腦上發現菜單上有“江魚”的字樣,在洪某經營場所處未發現江魚。經查,水產批發戶洪某和某塔賓館自從長江禁捕以來從未購進或銷售過江魚。當事人某塔賓館有限責任公司明知市場上進不到江魚的情況下,向顧客宣傳吃江魚先要交定金,并在收銀電腦菜單中標記“江魚”的行為,屬于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處罰情況
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十條規定。鑒于本案中消費者未在當事人處消費,當事人沒有違法所得,且能夠主動整改,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自全面實施長江禁捕以來,市場公開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局面已得到扭轉,不賣、不做、不食長江魚鮮已日漸成為社會共識,但仍有極個別餐飲單位為了經濟利益,采用隱蔽手段以“江魚”“江鮮”等為營銷噱頭來欺騙和吸引顧客,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此類虛假宣傳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案例十一
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市某城宴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9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馬鞍山市某城宴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進行日常檢查,在明檔點菜區的紙質菜單和二樓中庭擺放的電子點菜設備中均發現有菜品“江鯽魚”、“新安江有機魚頭”。經查,當事人馬鞍山市某城宴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自長江禁捕以來未購進 “江鯽魚”和“新安江有機魚頭”等水產品類食材,加工菜肴所用的水產品均是從某固定的供貨商處購進,并非長江、新安江野生魚類,能提供采購票據,供應鏈完整可追溯,來源合法。當事人制作點菜系統和紙質菜單的廣告費用為1100元。
處罰情況
當事人發布經營有“江魚”菜肴的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停止發布廣告,罰款3300元的處罰。當事人已履行處罰決定并完成整改,將紙質菜單和電子點菜設備中的“江鯽魚”、“新安江有機魚頭”等字樣刪除。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當事人為了增加自己商品的銷售,以“江鯽魚”、“新安江有機魚頭”為宣傳噱頭吸引顧客,實際為普通水產品的虛假宣傳案。在長江全面禁捕期間,這種行為不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與長江禁漁國策相背離。本案對此類餐飲單位起到了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維護了長江禁漁良好環境。
案例十二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蕪湖新某聯文化旅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27日,蕪湖市鳩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蕪湖新某聯文化旅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某網絡平臺上經營的“華聯麗景酒店六福軒中餐廳”首頁推薦菜中有“黃燜長江河豚”字樣,現場未發現銷售長江河豚。經查,當事人蕪湖新某聯文化旅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在開業前計劃銷售養殖河豚,因養殖基地位于長江沿岸,叫“長江河豚”比較響亮,遂于2019年12月在某網絡平臺發布該廣告,后因考慮食用河豚存在風險,所以一直未予銷售,發布該廣告的推廣費用為1000元。
處罰情況
當事人在網絡平臺上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罰款3000元的處罰。
案例評析
該案是一起在網絡餐飲環節查處虛假宣傳長江江鮮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網絡餐飲服務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更愿意選擇在網絡環節挑選餐飲服務。對于不法商家來說,在網絡載體進行宣傳,一方面受眾群體量大面廣,一方面更容易逃避監管環節。嚴厲打擊網絡餐飲環節虛假宣傳行為,既能有效凈化網絡市場環境,又狠狠打擊心存僥幸的不法分子違法行為,為“長江十年禁漁”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供稿: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