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蛇口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字〔2021〕0065號】,涉及合肥中隆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字〔2021〕0065號】
當事人:合肥中隆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蒙城北路金都華庭一期8幢101室。
2021年6月21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豪行泰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蛇口海關申報出口:一次性口罩2500000個(非醫用),共計一項貨物。報關單:530420210040886101,柜號 :IAAU1819380。經海關查驗發現貨物外包裝盒上有醫用口罩標識,查驗部門判定為醫用口罩 ,當事人不認可海關的查驗結果,并要求對涉案貨物進行鑒定。2021年8月24日,根據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540221121006107),涉案貨物屬于一次性醫用口罩。
當事人將必須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違反了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規定。 以上行為有:海關現場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證、當事人陳述報告、鑒定報告為證。
依照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26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予以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