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灣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圳關緝決字〔2021〕0080號】,涉及沛縣松德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圳關緝決字〔2021〕0080號
沛縣松德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勁松,聯系地址:徐州市沛縣大屯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32號。
2021年6月11日,當事人沛縣松德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委托港車粵ZFJ39港(載貨清單1100353204963)持報關單534520211450203686經深圳灣口岸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一批休閑鞋等。經檢查發現:1、品名申報不符,報關單534520211450203686所查貨物第1、3、4、5、6、7、8、9項貨物品名與申報不符,申報品名為休閑鞋,實際品名為足球鞋;第10、11項貨物品名與申報不符,申報品名為休閑鞋,實際品名為籃球鞋(過踝);2、數量申報不符:詳見《粵ZFJ39港查獲申報貨物數量異常情況》;3、另查獲未申報貨物詳見《粵ZFJ39港查獲未申報貨物清單》,其他未見異常。
2021年6月10日,當事人沛縣松德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機何偉雄駛粵ZCE76港貨車持534520211450201774、534520211450201755兩份報關單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載貨清單:1100353204952)經深圳灣口岸進境,2021年6月20日,經海關查驗,534520211450201774號報關 單申報進口貨物29項,實際進口第2、4、6、25、28項貨物數量與申報不符,第3、7、9、10、11、14、26、29項貨物無進口;534520211450201755號報關單申報進口貨物40項,實際進口第2、12、15、 16、18、19、23、24、32、34、35項貨物數量與申報不符,第10、14、17、20、22、28、29、33、37、38、39、40項貨物無進口,另有101項貨物進口無申報。上述兩份報關單數量申報不實和進口無申報情況詳見《粵ZCE76港查驗情況表》。
經查,當事人沛縣松德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于6月10日、11日分別申報球鞋、羽毛球拍等貨物,經海關查驗發現進口貨物申報不實的情況。因兩次申報進口貨物實際為同一批貨物,分開兩次申報。2021年11月3日,經審批將兩案合并調查。上述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計核,漏繳稅款人民幣11.74萬元。
以上行為有《深圳灣海關檢查記錄》、《倉儲憑單》、《相片》和《查問筆錄》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1.74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