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5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閩藥監廈稽辦〔2021〕2-010號),涉及漳州市成茂醫藥有限公司。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 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閩藥監廈稽辦〔2021〕2-010號 | 漳州市成茂醫藥有限公司向無證診所提供藥品 | 漳州市成茂醫藥有限公司 | 91350628775350540R | 李彩鳳 | 當事人漳州市成茂醫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至11月12日向無藥品經營資質的平和縣霞寨鎮大湖村衛生所(地址:平和縣霞寨鎮大湖村村委)銷售藥品,銷售藥品的貨值為17880.6元,并通過現金進行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交易。
| 當事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向無藥品經營資質的個人提供藥品,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理如下: 1、警告,責令改正; 2、罰款人民幣15000。(壹萬伍仟元)。
|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上述罰沒款。當事人根據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的行政處罰繳款通知書,自行選擇繳款方式。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辦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