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浙江湖州發布2021年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十大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1.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湖州某水產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太湖白魚”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關于協助調查當事人生產的太湖白魚是否屬于長江禁捕漁獲物的來函。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7月份開始從事生產銷售“太湖白魚”成品,2020年7月、8月和2021年4月共生產三批次,2020年的兩批次銷往去向為天津、武漢兩地,2021年4月生產的標簽為“太湖白魚”的成品已更換為“脫脂大白刁”的內外包裝銷售完畢。當事人“太湖白魚”的主要原材料鮮白魚的來源為當地魚塘自己養殖和從當地養殖戶手里購進。當事人2020年銷售“太湖白魚”貨值金額22275元,違法所得12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太湖白魚”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湖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沒收“太湖白魚”內包裝塑料袋133只、“太湖白魚”外包裝紙箱20只及罰款人民幣11.1375萬元的行政處罰。該案入選長三角地區“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2021年度典型案例。
2.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劉某涉嫌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偽劣牛肉干案
2021年8月份,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實名舉報,稱其在淘寶店鋪購買的牛肉干,經公證送檢,僅檢出鴨成分,無牛成分,懷疑該產品有問題。
吳興區局成立專案組聯合織里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進行暗訪摸排。經調查,劉某以服飾專賣店為幌子,借助日常服飾進貨掩人耳目,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標稱為風干鴨肉的原料,通過簡單分揀、稱重、包裝等流程,生產成標稱為牛肉干的食品。現場查獲原料(風干鴨肉)3.2噸(貨值50余萬元),成品及半成品700公斤,輔料14.3公斤,干燥劑8640袋,包裝袋10000個,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共計11臺;控制劉某、楊某為首的人員8名。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3月起,以購進的鴨肉冒充牛肉,生產銷售假冒牛肉干,截至案發,涉案銷售金額高達6000余萬元。
目前,吳興區局已對劉某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予以行政立案;劉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情況已由公安機關立案。
3.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曹某銷售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案
2021年4月,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朋友馮某通過郵購的方式從曹某那里可能購買到了假藥,并提供了“藥品”樣品及相關宣傳資料。經執法人員詳細查看樣品瓶裝信息、標簽、藥品宣傳冊等相關證據材料,并經查詢相關數據庫,確認了該藥品并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同時該產品標稱的生產企業也不存在。
經查,馮某等人自2018年開始多次通過郵購的方式以300元一次(12瓶)從曹某處購買該“喘立克Ⅱ號”藥品,經抽樣送檢,檢驗結果顯示該藥品含有“醋酸潑尼松”成分。根據《藥品管理法》“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的規定,當事人曹某銷售上述名為“喘立克Ⅱ號”的藥品,涉嫌構成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藥品的違法行為且該藥品中含有“醋酸潑尼松”成分。
根據《藥品管理法》及《刑法》的規定,當事人曹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2021年06月,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已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4.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周某等十八人制售假冒紅牛功能飲料案
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底接到群眾舉報,稱其采購的2500箱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可能為假冒偽劣產品。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對涉事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倉庫內尚存“Red Bull 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共1767箱,經查封并抽檢,上述“紅牛”系冒用廠名廠址生產的假冒保健食品。經檢驗機構檢測,假“紅牛”瓶身上標注的功效成分包括“牛磺酸、肌醇、咖啡因、煙酰胺、維生素B6”等均未檢出。
2021年初,南潯區局與南潯公安分局組成聯合調查小組專案經營,搗毀制假窩點,查獲成品假冒“紅牛”功能飲料4800余箱,原材料30余噸,外包裝、瓶身、瓶蓋等制假材料5萬余件,查獲假“紅牛”生產線一條,后繼續摸排二、三級經銷商,并深入江西、河北、廣東等地查獲生產線及生產設備,成功抓獲一級經銷頭目。
該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列入省公安廳督辦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8人,涉案總貨值超1300萬元。
5.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張某等人銷售舒筋通絡丸假藥案
2020年9月14日,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舉報投訴,其通過微信(微信號zlp******)銷售舒筋通絡丸,10月30日,辦案組在長興縣雉城鎮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抓獲,現場查獲舒筋通絡丸102袋。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每包500元的價格通過微信非法銷售舒筋通絡丸;銷售的舒筋通絡丸為無藥品批準文號、生產廠家等信息,經檢驗,檢出化學藥物醋酸潑尼松。
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2021年6月當地法院對張某等4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作出刑事判決。該案入選2021年度全省藥品領域優秀案件。
6.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長興某燃氣公司價格欺詐案
2020年7月,據群眾反映,長興某燃氣公司在燃氣管道安裝過程中存在報價過高、強制收費、價格欺詐等問題。
經查,當事人長興某燃氣公司在承接燃氣管道安裝建設過程中,對工程項目預收的“無損檢測”費用中的檢測數量過量飽和計算,施工中,當事人采用少做檢測的方式,使得實際檢測數量遠低于預收數量,從中向用氣單位多收費用。工程完工后,當事人在明知多收少做的情況下,未將多收取的無損檢測費用退還給用氣單位。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向用氣單位多收取無損檢測費用總計116.8萬余元,扣除相關稅項后,違法所得為84.8萬余元。
2021年12月,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沒款共計186.8萬元。該案入選全省系統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7.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李某、黃某銷售偽劣柴油案
2021年6月9日,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打擊成品油市場非法經營“清雷行動”期間,有群眾舉報在南太湖某汽修廠附近有從事非法加油的車輛,長興縣局執法人員聯合長興縣運輸管理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一廂式貨車,內安裝鐵制油桶一個,流量計一臺,加油槍一把,抓獲現場加油操作人員李某。
經查,李某與另一名涉案人黃某合伙購買車輛及加油設備從事流動非法加油業務,無《營業執照》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經營的柴油從妙西某供應點購進,經營額達50余萬元,非法獲利6萬多元,且車上柴油經檢測,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
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李某、黃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將案件移送長興縣公安局,該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查獲不合格柴油38.88噸,貨值20余萬元。
8.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吉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及虛假宣傳案
2021年4月7日,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對安吉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樓盤售樓中心進行檢查,發現該售樓中心沙盤區位圖上標注“快速融入杭州上海大都市生活圈,商合杭高鐵、寧杭高鐵二通道等路線圖”,宣傳頁上標注“快速融入大都市生活圈;申嘉湖高速、杭長高速,全域高速接軌上海;商合杭高鐵(已通車)、湖杭高鐵(建設中)/滬蘇湖鐵路(建設中)、滬寧高鐵二通道(規劃中)……”,同時售樓中心易拉寶上標注“7#、8#、9#幢房源銷控表,標注序號、所在樓層、房號、建筑面積(㎡),備注”,現場未見商品房的價格標注,未見明碼標價。
經查,當事人無法證明寧杭高鐵二通道的真實性,經安吉縣發展和改革局復函,上述寧杭高鐵二通道尚在前期謀劃當中,線路走向以及站點選位未定。同時查實當事人144套在售房源,未明碼標價。
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作出罰款人民幣400000元整。對當事人在售144套房源未明碼標價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以每套2000元的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288000元整。該案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總計人民幣688000元整。
9.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區分局查處湖州吳興某面包加工廠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1年4月23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監管科室提供的線索對當事人位于南太湖新區轄區內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開展面包生產加工活動,同時在成品待銷倉庫和冷卻間發現成品及半成品面包若干。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現場出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明,當事人表示無法提供。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將生產場地搬至新場所,2021年1月開始對生產場所進行裝修及設備調試,并在此期間開展面包生產經營活動,截至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一直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等相關資質。從現場提取的送貨單查實,當事人從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生產銷售的面包貨值金額共計為178239.6元,違法所得為18012.4元。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21年8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區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經營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0124萬元、罰款51.98688萬元、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成品面包3709盒、半成品面包667個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的行政處罰。
10.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衛生用品(浙江)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口罩產品案
2020年10月份,湖州市市場監管局接深圳某公司舉報,反映其委托德清縣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00萬片口罩存在質量問題,貨值達300多萬元。
經湖州市局、德清縣局聯合調查,當事人履行了生產者對產品質量檢驗的義務且委托檢驗的相關指標顯示均合格,主觀上不存在故意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在得知該批口罩不合格后,當事人通過公告形式主動召回,在公證監督下對問題口罩進行了銷毀,并經民事調解退還全部貨款。
鑒于該批口罩生產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湖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當事人生產不合格口罩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主動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該批口罩實際未流入市場使用,深圳某公司一直存放在庫房內)等綜合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021,步履不停;2022,未來可期!湖州市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在局黨委的堅強領導下,將緊緊圍繞“打假、治劣、維序”職能,助力高質量發展和高品質生活,全面守護消費者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護航共同富裕。(供稿:浙江省湖州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