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本公司所有”“一經開課,概不退費”……其實,這些眼睜睜看著卻又無能為力的注解都屬于“霸王條款”。
立案查處合同格式條款案
為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經營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三江市場監管所組織開展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專項整治,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個別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在收費標準上及合同文本上印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本協議條款執行中如果發生爭議的,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本公司所有”及“一經開課,概不退費”等涉嫌違法的內容,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的相關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為了規避課程銷售糾紛及減少消費者退費等,印制并與顧客簽訂了含內容“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本公司所有”及“一經開課,概不退費”的格式合同。
“有時會看到其他商家在聲明、告示或者合同上也有這些內容,以為大家都這樣肯定沒關系,現在知道了,我以后一定改正。”收到處罰決定書的某教育機構負責人感慨地說道。
“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及“一經開課,概不退費”等內容不僅是無效的霸王條款,更是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消費環境。截至目前,三江市場監管所立案查處合同格式條款案件4起,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4份。
“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仔細查看相關內容,如果遇到‘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時,要敢跟‘霸王條款’說‘不’,可以直接到市場監管部門或撥打88900000、12315進行投訴舉報。”三江市場監管所負責人提醒。
那么,霸王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益?遇見霸王條款怎么才能不吃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來源:金華開發區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