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蛇口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字〔2021〕0066號】,涉及深圳市安好得科技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字〔2021〕0066號】
當事人:深圳市安好得科技有限公司,聯系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桃源社區航城工業區富鑫林工業園B棟601。
2021年11月22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悅通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蛇口海關申報出口:1、UV墨水2860千克(2600升),報關單號:530420210041799479,柜號:PCIU1213320。11月25日,經海關查驗發現:所查貨物歸類不符,申報稅號3215909000,實際應歸入稅號3215190090。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以上行為有:出口報關單、檢查(查驗)記錄表、歸類審核表、合同、發票、當事人陳述為證。
依照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之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58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