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湖北省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優化營商環境、守護“四大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以保護百姓利益為抓手,依法行政,履職盡責,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促進了恩施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將2021年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恩施某娛樂有限公司經營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當事人經營的布朗威爾新動力蘇打酒與東莞市仙津保健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動力火車蘇打酒屬于同類產品,兩者的主要部分和整體構象相似,一般的消費者難以區別、容易混淆。當事人銷售與動力火車酒的名稱、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的布朗威爾新動力蘇打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在食品經營活動中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2021年1月25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布朗威爾新動力蘇打酒3027瓶,并處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
2、恩施市某冷凍食品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7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冷凍倉庫肉品進行檢查時發現:1.該冷凍倉庫存放有“雨秀牌”凍精耳朵2件,超過保質期;2.存放有牛腩3件(30斤/件)和牛肉7件(30斤/件),現場不能提供該批肉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嚴格履行法定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2021年2月25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雨秀牌”凍精耳朵2件(重量20㎏),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3、荊州市某農產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白楊”牌一級壓榨菜籽油,包裝標簽上標示的執行標準代號GB1536實為《國家標準菜籽油》GB/T1536。同時涉案食品脂肪酸組成的實測值與外包裝標簽上所標示的執行標準《國家標準菜籽油》GB/T1536規定要求不相符,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2021年4月30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3.5萬元的行政處罰。
4、恩施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假冒專利產品案
當事人于2005年和2006年共申請4項外包裝專利并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四項專利權限均為十年。專利權終止后,當事人未及時更換產品外包裝袋,共生產銷售涉案產品54件,違法所得20800元。當事人在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并銷售該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2021年8月24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800元的行政處罰。
5、蚌埠市某飼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五得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小麥麩產品案
2021年4月22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恩施市農業農村局案件移送函(恩市農移〔2021〕2號),經核查,當事人將小麥麩皮和米糠進行混合,并使用非法購進、在醒目位置標有“五得利面粉集團榮譽出品”及“五得利小麥麩”等字樣的包裝袋進行封裝,然后將擅自印制的合格證張貼至銷售產品外包裝袋上,通過以上方法共計封裝795袋,貨值金額共計63600元。當事人銷售侵犯五得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小麥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當事人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2021年5月26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毀標稱五得利小麥麩的侵權商品共計795袋,并處罰款96000元的行政處罰。
6、恩施市個體戶謝某經銷不合格防盜門案
2021年3月30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其經銷的“齊旺”牌工程門、“宋福”牌精品門、“帝倫特”牌安全門、“帝卡洛”牌鋼質門、“新濠”牌鋼質門(祥鵬)、“好實在”牌工程門(金凱旋)依法進行抽樣、送檢。經重慶仕益產品質量檢測有限責任公司檢驗,于2021年4月27日分別出具《檢驗報告》6份,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當事人經銷不合格工程門、精品門、安全門、鋼質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2021年6月10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7、恩施某醫院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和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當事人檢驗科化驗室冰箱內庫存的醫療器械(診斷試劑)中有超過有效期的診斷試劑,同時當事人還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診斷試劑用于對患者的輔助診斷,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發布的醫療廣告含有“有效率高達95%”“準確率能達到80%-95%”“使用的藥物(羅派卡因)安全性高”的廣告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2021年8月31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醫療器械,并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8、恩施市某衛生院使用劣藥案
2021年6月29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使用的中藥材“菥蓂”(生產日期:2019-07-03,生產單位:湖北民泰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抽樣送檢,樣品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浸出物標準規定不得少于15.0%,檢驗結果11.7%,不符合規定。結論:本品按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檢驗上述項目,結果不符合規定。同時查明,當事人未完全履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進藥品時未規范保存進貨憑證,檢查發現《藥品(醫療器械)入庫驗收登記表》未記錄藥品的規格、價格、批準文號、注冊商標、有效期、質量情況、處理意見,藥品驗收人員未簽字。當事人上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湖北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
依據《湖北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2021年9月16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檢驗不符合標準的“菥蓂”350克、沒收違法所得17.18元,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9、恩施自治州某液化氣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當事人經營的石油液化氣站進行檢查時發現,充裝間放有8個氣瓶信息二維碼,但無相應氣瓶及氣瓶信息。經本局執法人員現場微信掃描,顯示上述8個二維碼已使用過,現場未見上述8個二維碼的對應配套氣瓶,也未見相應的充裝、檢查記錄及氣瓶(鋼瓶)檢驗有效期。同時查明,編號為1070020062的二維碼截至2021年6月22日共充裝石油液化氣14次(瓶),編號為1070020469的二維碼截至2021年6月23日共充裝石油液化氣14次(瓶),編號為1070020295的二維碼截至2021年6月21日共充裝石油液化氣10次(瓶),編號為1070020959的二維碼2021年6月19日充裝石油液化氣1次,編號為1070020059的二維碼2021年6月22日充裝石油液化氣1次(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上述充裝記錄的對應配套氣瓶信息及充裝前后檢查記錄。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2021年10月14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10、恩施某智慧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案
2020年12月9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檢查中發現恩施市某小區使用的部分電梯已經超期未檢,經初步了解該小區物業管理交由當事人在管理,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2021年2月8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8萬的行政處罰。(來源: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