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市場監管局堅定不移落實“四個最嚴”,對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零容忍”,做到露頭就打、重拳出擊,從嚴從快從重查處一批違法案件,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經營秩序。1月7日,該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李某某經營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腎案
根據監督抽檢,當事人采購的食品原料生豬腎萊克多巴胺項目不符合整頓辦函(2010)50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四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110000元。
案件二
威海一濱調味品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花生醬案
根據監督抽檢,當事人生產并銷售的花生醬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經青島海關技術中心復驗,檢驗結論仍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黃曲霉毒素B1超標的花生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將該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了召回并委托檢驗,檢驗結論符合要求,且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情形,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48.5元,罰款20000元。
案件三
威海日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一號店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食品案
根據監督檢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的10袋進口醇正焦糖味生巧及8袋原味生巧無中文標簽。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8的規定,構成了經營無中文標簽食品的行為。因當事人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少,產品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沒收無中文標簽的10袋進口醇正焦糖味生巧及8袋原味生巧,罰款6000元。
案件四
環翠區郝占忙水果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根據監督抽檢,當事人銷售的贛南蜜桔(購進日期:2021年9月17日),經檢測,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贛南蜜桔,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因當事人涉案產品貨值較少,無盈利所得,暫未發現造成社會危害后果,且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罰款6000元。
案件五
環翠區鑫麗健百貨商行違法發布廣告案
根據投訴舉報,當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在其拼多多店鋪“齊魯紫光生物店”發布了賽維他魚油軟膠囊(國食健字G20070025)保健食品廣告。當事人銷售的上述保健食品雖取得了《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但當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鋪發布的上述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與通過審查的廣告內容不符。當事人發布與審查通過內容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另,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利用廣告宣傳其所售保健食品具有除相關部門批準的保健功效外的其他功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其發布的涉案廣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虛假廣告,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因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對涉案產品網頁及時進行了修改,危害后果較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涉案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罰款600元。
案件六
威海同民大藥房有限公司經營劣藥案
2021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威海同民大藥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經營過期藥品澤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沒收藥品、罰款人民幣37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七
威海世光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四方路分公司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及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案
2021年9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威海世光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四方路分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擅自變更經營場所且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醫療器械廣告,當事人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發布與審查通過的內容不一致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80元的行政處罰,合并處罰人民幣10080元。
案件八
威海市環翠區敬修堂大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1年1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威海市環翠區敬修堂大藥房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九
威海立健藥店連鎖有限公司張村醫院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1年10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威海立健藥店連鎖有限公司張村醫院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十
威海富榮老百姓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一店未開具藥品銷售憑證案
2021年11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威海富榮老百姓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一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十一
威海盛和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十一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1年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威海盛和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十一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來源:環翠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