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河南省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金明區三毛購物超市城市花園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市監示食藥罰字〔2021〕第49號
當事人:金明區三毛購物超市城市花園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410211605135179
住所(住址):開封市黃河大街北段建業大宏城市花園38號樓1層1-7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璐
2021年9月8日,開封市市場監管局示范區分局接消費者王女士投訴稱:金明區三毛購物超市城市花園店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示范區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點35分到達現場,出示執法證后對你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現場發現有消費者投訴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津泉”牌如意果丹皮(散稱)(生產日期2020年9月1日,保質期12個月),執法人員當場出具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該批超過保質期食品(計2424克)實施扣押。2021年11月22日,因扣押期限屆滿,我局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當即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銷毀。
經查,2020年9月10日,當事人從位于鄭州百榮世貿城的鄭州市管城區書旺山楂商行購進了“津泉牌(散裝)如意果丹皮”食品20斤,共計10000克,購進價格為4.5元/500g,換算成每克購進價為0.009元,10000克共付購貨款90元整。生產廠家是承德興津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為2020年9月1日,保質期12個月。被查處時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該食品至被查處時共剩余2424克,每500克銷售價格為6.3元,換算成每克售價為0.0126元,2424克銷貨款共計人民幣30.54元,未售出,2021年9月6日,銷售出已超過保質期該食品500克,收回銷售款6.3元,每克獲利0.0036元,500克共獲利1.8元,該批超過保質期食品銷售額共計36.84元。至被查處時,當事人提供有供貨商和生產廠家資質證明及銷貨一票通,未能提供出該批次食品的合格證明文件,未能盡到進貨查驗義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證明其經營資格;
2. 金明區三毛購物超市城市花園店經營者王璐、被委托人程桂燕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委托書一份,證明其身份;
3.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銷貨一票通原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情況;
4.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對金明區三毛購物超市城市花園店被委托人程桂燕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執法人員提取的“津泉牌”如意果丹皮(散裝)包裝袋實物一個、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打印件三張,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進銷貨及獲利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銷毀該批超過保質期食品照片打印件三張,證明當事人銷毀該批食品的情況;
6.消費者王女士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購物小票復印件一份、超過保質期食品包裝袋照片打印件一份、河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一份,證明案件線索來源和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
以上主要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
2021年12月15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汴市監示食藥聽字【2021】4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版)》7.1.5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實施的行政處罰“裁量等級:從輕。違法情形:貨值金額不超過3000元;或者具有《通則》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 裁量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事發后主動積極與消費者聯系并賠償損失,取得了消費者的諒解,并積極整改,加強日常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對其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1.8元整;
3.對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罰款10000元整。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到開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賬戶: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財政專戶,賬號: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12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