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了更好地保護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規范奧林匹克標志的使用行為,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業廣告中涉及奧林匹克標志使用作如下廣告審查提示。
重點提示
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殘奧委會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商業廣告、商業營銷、商業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經許可的合法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許可授權范圍規范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殘奧委會許可,不得利用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有關元素發布廣告,引人誤認為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系,誤導消費者。
奧林匹克標志及殘奧會的有關標志,主要包括:
(1)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2)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例如奧運、奧運會等;
(3)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
(4)《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例如,體育圖標。
(5)殘奧會的有關標志,保護對象和保護標準與奧林匹克標志相同。
廣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標志元素:
1.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與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徽記、北京冬奧會相關標志、冬殘奧會相關標志、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相同的圖案(不論何種顏色)或其能明顯辨識的局部或變形;
2.突出顯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北京2022年冬奧會”“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第24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第13屆冬季殘奧會”“北京冬奧”“冬奧會”“冬奧”“北京2022”“2022冬奧會”“Beijing2022”“更高更快更強”或“Faster,Higher,Stronger”“一起向未來”或“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冰墩墩”“雪容融”等字樣或以這些字樣作裝飾;
3.未突出顯示本條第2項所述字樣,但將這些字樣與“戰略伙伴”“戰略合作”“贊助”“合作伙伴”“供應商”“服務商”“指定”“特別許可”“特別授權”“支持”“助力”“評比”或“評選”“征集”“優勝”等字樣一起使用,足以引人誤解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涉及奧運標志元素的廣告時,應當提供權利人的許可合同或者其他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廣告經營發布單位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www.cnipa.gov.cn)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開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公告和北京2022冬奧組委官方網站(www.beijing2022.cn)官方發布欄目公布的北京2022冬奧會和冬殘奧會贊助企業許可授權信息進行及時了解和核對奧林匹克標志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地域范圍等信息。各廣告經營發布單位在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含有奧運會及冬奧會、冬殘奧會標志內容的廣告時,應當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備存相關證明文件。
公告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和殘奧會有關標志
獲得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 (www.cnipa.gov.cn)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中持續公開和更新(《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贊助企業許可授權信息》已在北京冬奧組委官方網站“官方發布”欄目公布),請及時關注。(來源:溫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