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關于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的規定和江蘇省市場監管局《2021年全省市場監管法治工作要點》要求,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了2021年度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征集活動。
經初選、專家評審和復審,近日公布了2021年度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1
H公司、澳門Q公司、段某、尤某不服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
典型意義
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此喪失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其權利義務受到影響,故與變更登記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公司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擬任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在申請材料中簽字,構成公司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9日,被申請人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稱錫山區局)收到H公司提交的、將原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尤某變更為畢某的申請材料,包括: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監事、經理信息表,兩份日期為2020年5月13日的H公司股東決定,H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H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其中,股東決定載明“免去尤某H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職務,同時免去董事的職務。委派畢某擔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H公司章程載明“公司股東為澳門Q公司,澳門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畢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提交的材料中,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中未加蓋H公司的公章,有變更后法定代表人畢某簽字。且因原法定代表人尤某拒絕移交H公司原紙質營業執照和公章,畢某特向錫山區局作出書面說明。錫山區局于當日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核發了《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將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從尤某變更登記為畢某。2020年8月21日,該局在揚子晚報登報公告H公司原持有的營業執照作廢。
H公司、澳門Q公司、段某、尤某對錫山區局作出的、將H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尤某變更為畢某的登記決定不服提出行政復議。四申請人與變更后法定代表人之間的關系為:案涉爭議的H公司是由股東澳門Q公司單獨出資設立;段某和畢某是夫妻,且同為澳門Q公司股東和行政管理成員;尤某為變更登記前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畢某為變更后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關于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產生,在H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經繼續委派可連任”,因此H公司的董事長即為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澳門Q公司委派產生。
四申請人請求撤銷此次變更登記,理由是:1、變更材料中缺少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2、澳門Q公司委派畢某擔任H公司董事長的決定是否有效,應根據澳門Q公司章程和澳門法律進行確認,畢某是澳門Q公司行政管理成員,僅有其簽字的上述決定無權代表澳門Q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澳門《商法典》;3、由于變更材料中股東決定無效,因此畢某非H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無權代表H公司簽署變更登記材料;4、H公司的原公司章程將畢某登記為澳門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錯誤。故四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盡到審查義務,錯誤地進行了變更。
處理結果
復議過程中,畢某代表H公司、澳門Q公司向復議機關自愿撤回兩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通過審查H公司、澳門Q公司的公章和公司章程等材料,確認畢某在法律上有權代表H公司、澳門Q公司,因此予以準許,作出終止決定。針對段某的申請,復議機關認為其無利害關系,遂駁回其復議申請。針對尤某的申請,復議機關審查后認為其作為原法定代表人,在變更登記中被免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權利義務受到影響,應當有提起行政復議的資格。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已經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要求變更登記申請人在申請表中必須同時加蓋公司公章,與民法基本原理并不符合。因此復議機關作出維持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的決定。
案例2
豐縣某公司不服豐縣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
典型意義
當事人無法提供其宣傳內容的合法來源,辦案人員網絡查詢不到其宣傳依據,僅此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構成虛假宣傳。本案執法人員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向國家有關部委取證,同時調查了當事人的部分客戶,綜合多方面證據認定當事人構成虛假宣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4日,豐縣市場監管局(以下稱豐縣局)接豐縣打擊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送的案件線索,稱某公司涉嫌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其經營場所懸掛有榮譽牌匾九塊,其中一塊當事人無法提供其合法來源。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3月22日由北京某科技公司投資并控股成立,2018年6月在豐縣鳳城鎮某門面房內從事金融信息中介服務。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懸掛牌匾及大幅照片等作商業宣傳。在其經營場所東墻掛有九塊榮譽牌匾,其中涉案榮譽牌匾宣傳內容為:“權威認證 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百強企業 誠信檔案編號:cx20150601010158010301 工信部 商務部 國資委 發改委聯合評定。”據當事人供述,該榮譽牌匾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于2015年頒發。另查明,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于2018年被國家民政部以“2013度、2014年度、2015年度未接受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為由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豐縣局認為,當事人無法提供其所宣傳曾獲榮譽的合法來源信息,在相關部委官方網站也查詢不到該信息。當事人宣傳與事實不符,2020年3月3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豐縣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豐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處理結果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從官方網站查詢信息是取證的一種手段,但網站公布的信息不等于全部信息,不能僅僅因為從網站查詢不到就認定當事人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因此認定“虛假”的證據不足,故撤銷了豐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豐縣局針對證據不足的問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2015年度評定的“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百強企業”名錄,上述國家部委均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內容證明上述部委均未參與過相關榮譽的評定工作。辦案機關又對在當事人處辦理貸款的相關客戶進行隨機調查,了解當事人的業務辦理流程、所作宣傳對相關公眾的影響等。
2020年6月28日,豐縣局根據調查認定的新的事實和證據,重新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再次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豐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
沈某認為某區市場監管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案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及時轉交給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能因不屬于本機構工作職責而置之不理。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的規范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處理流程,防止因遺漏、延誤、內部銜接不暢等問題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引發履職風險。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沈某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W區市場監管局郵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沈某在郵寄面單上填寫的收件人為“W區市場監管局X分局辦公室”,郵件查詢記錄顯示該份郵件6月1日由X開發區管委會收發室簽收(W區市場監管局X分局與X開發區管委會在同一地址辦公)。截至7月8日,沈某未收到W區市場監管局任何答復,認為W區市場監管局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W區市場監管局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
W區市場監管局答復稱,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其對外公告的《W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指南》指定“W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為該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同時還公示了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內容。沈某未向其公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申請。W區市場監管局未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信件,不存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情形。請求復議機關駁回沈某的復議請求。
處理結果
復議機關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的意見》(蘇政辦發〔2018〕112號印發實施,蘇政辦發〔2019〕50號修改)規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其他內設機構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本案中,W區市場監管局的派出機構收到了該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郵件,應及時轉交給W區市場監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處理,避免W區市場監管局不能及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W區市場監管局雖在復議過程中(2021年8月2日)對沈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了答復,但超出了法定期限,程序違法。
復議決定:確認W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案例4
R醫療器械咨詢服務部訴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典型意義
當事人雖為咨詢服務機構,并不直接銷售產品,但其通過夸大效果等多種欺騙或引人誤解的方式介紹某產品,并引導消費者到該機構負責人經營的另一機構購買該產品,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虛假宣傳行為予以查處。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手段隱蔽,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調查詢問、調取微信記錄等多種方式獲取大量證據,這些證據內容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行為。
基本案情
根據舉報,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稱吳江區局)聯合區公安局對R醫療器械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R醫療”)依法進行檢查。經營現場擺放30臺高電位治療機,約有100多名老年人正在使用或等待使用高電位治療機。經查,R醫療是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者為陳某,涉案的高電位治療機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已取得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批準的適用范圍為適用于緩解失眠、便秘、慢性疲勞綜合癥、慢性疼痛(如肩周炎、膝關節骨性關節炎和腰肌勞損引起的疼痛)的癥狀。R醫療以免費體驗的方式,每日組織大量老年人在其經營場所試用高電位治療機,通過播放視頻、現場采訪、提供書籍等方式向顧客宣傳此高電位治療機有治療多種疾病的功能,如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等遠遠超出批準適用范圍的功效。同時,還將顧客介紹至經營者陳某登記的另外一家醫療器械經營部購買高電位治療機以獲利潤。
吳江區局認為R醫療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其違法行為雖十分隱蔽,但通過對大量體驗者、購買者進行調查詢問,陳述內容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當事人在商業宣傳時存在夸大產品功能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商業宣傳行為,考慮到當事人違法行為規模較大、主觀惡意明顯、關系公眾的身體健康安全且以老年人為主要宣傳對象,情節惡劣等因素,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R醫療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理結果
R醫療不服吳江區局行政處罰決定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予以維持。當事人仍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均認為吳江區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5
汪某不服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不予立案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
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系職業舉報人,熟知食品安全知識、專業性較強。對涉案紅棗的包裝袋、標簽標識、質量等級、產地來源、農藥殘留、添加劑使用、虛假宣傳等多個方面提出了針對性的質疑。行政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充分調查,收集了包裝袋生產者的資質證明、檢測報告,提取了原料生產者資質、送貨單、快遞合同、以及涉案食品生產者許可證、農殘報告、出廠證明等證據材料,在答復中對申請人的質疑逐一回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獲得復議機關的支持。
基本案情
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稱通州區局)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汪某的舉報,稱其于2020年11月21日在江蘇某棗業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鋪,支付價款5.9元購買了1斤裝的“新疆特級免洗灰棗”,發現該產品存在包裝袋不符合衛生要求、雜質多不符合免洗標準、涉嫌欺詐、無法提供合格證明及疑似非法添加甜蜜素等問題,要求通州區局進行調查取證,并將處理結果和相關證明材料以12315平臺網站和書面郵寄信函進行回復。
通州區局于2021年3月31日對江蘇某棗業有限公司進行核查,并提取了相關證明材料。
針對汪某舉報的涉案紅棗包裝袋有氣味,無法達到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通州區局提取了紅棗包裝袋的發貨單、生產者潮州市潮安區某印刷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印刷經營許可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成品檢驗報告、第三方檢驗報告,證明涉案塑料包裝袋符合國家標準。
針對汪某提出的案涉產品紅棗中砂礫和灰塵多,不具備免洗即食的衛生要求;疑似非法添加色素或甜蜜素;不能提供合格證。通州區局要求被舉報的棗業公司提供了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證明其品質符合免洗紅棗標準;調取了供貨者新疆某果業有限公司的資質證明、第三方檢驗檢測報告,證明原料質量符合要求;在第三人處檢查未發現甜蜜素、色素及購進、使用記錄。
針對汪某提出的網站產品首頁顯示“特級免洗棗”,實物上標識“二級”,涉嫌欺詐;產品從浙江發出,應屬浙江紅棗假冒新疆灰棗。通州區局調查認定,棗業公司網頁產品首頁存在多種規格選項,并明確了相應等級。同時,在購物須知中也明確標注“購物須知:泡茶煲湯小棗為新疆二級灰棗,精選大棗為特級灰棗”的內容。調查人員提取了該棗業公司與速遞公司簽訂的合同,證明其產品系全部運至浙江速遞倉庫后再行發貨。原料驗收記錄和原料供貨商資質材料,證明其原料確實來源于新疆。
2021年4月1日,通州區局經審查,認為該棗業有限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依法不予立案。2021年4月2日,通州區局通過掛號信的形式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寄給汪某。
汪某不服該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1.撤銷不予立案決定;2.責令通州區局對舉報的產品問題重新調查核實并作出答復,維護其合法權益。
處理結果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通州區局對汪某舉報事項的處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要求,程序合法。通州區局依法對申請人舉報內容進行充分調查、逐一核實,未發現被舉報的某棗業公司有違法行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告知于法有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通州區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6
山東某電纜有限公司訴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典型意義
電力電纜產品是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重要工業產品,雖然企業標示的產品執行標準是國家推薦性標準,但涉案產品經檢驗認定為不合格的項目屬于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3日,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稱連云區局)接到舉報,依法對山東某電纜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至連云區某物流園建設項目中使用的電力電纜產品進行執法檢查。經抽樣檢驗,發現山東某電纜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14種規格型號的電力電纜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為:7種電纜導體電阻不合格,6種電纜絕緣鎧裝層項目不合格,1種電纜規格護套厚度不合格,涉案14種電纜的絕緣護套熱延伸項目全部不合格,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涉案產品貨值金額622123.4元。
連云區局認為,本案電纜買賣合同履行地、電纜使用地在連云區,且涉案電纜在被查處時,大部分電纜尚未使用而是存放在位于連云區的某院內,部分已經使用的電纜在被發現質量不合格后也被抽回存放于該處,因此連云區局對涉案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山東某電纜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電纜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雖然企業標示的產品執行標準是國家推薦性標準,但電纜產品是國家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目錄管理的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且案涉14種電纜經抽檢多種項目不合格,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該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考慮到原告配合接受調查、及時召回更換不合格電纜等情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沒收其生產銷售的14種不合格電纜,并處罰款65萬元的行政處罰。因案件涉嫌構成犯罪,決定同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處理結果
山東某電纜有限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理由:被告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量罰適當,原告要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7
上海某電氣公司訴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典型意義
商譽是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通過對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推廣、技術研發等方式,經過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企業形象和市場評價,是企業賴以生存的無形資產。移動互聯網的迅猛發展逐漸改變了經營者的市場推廣方式和交易方式,但其并非法外之地。通過互聯網平臺捏造、散布虛假的、易于引起公眾誤解的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構成商業詆毀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4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稱大豐區局)接到A公司的舉報,反映上海某電氣公司在機電之家等多家網站上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了A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嚴重干擾了該公司的正常經營,請求依法受理。接到舉報后,大豐區局執法人員對上海某電氣公司進行調查發現:1.該公司在機電之家網站開展產品宣傳,在宣傳KYN450-12開關柜產品時,以圖文列表方式,從“試驗報告型號、一次系統圖方案、五防功能、市場應用與成熟可靠性”五個方面與A公司的VGK系列產品進行對比宣傳,在描述A公司產品時采用“四不像”、“通過難、驗收難”、“存在安全隱患”、“市場應用少、不夠成熟”等明顯帶有貶低性質的詞語。2.該公司在宣傳小型化高壓開關柜產品時,以圖文列表方式,用授權公司生產的KYN450-12產品,從“開關柜類型、絕緣方式、明顯可視斷口”等12個方面與A公司的VGK400系列產品進行對比宣傳,在描述A公司產品時采用“溫升高、老化快、易開裂、不能維護”等明顯帶有貶低性質的詞語。3、該公司在無依據的情況下發布A公司被查處的信息,同時冒用授權企業的名義發布A公司抄襲、模仿產品被行政機關查處等內容的聲明。
另查明:1、 VGK是A公司所獲獨占許可使用授權公司在同類產品上的注冊商標。2、經機電之家網站的制作方公司統計,上海某電氣公司在機電之家網站發布含有詆毀其他經營者的信息有1097條,產品介紹的圖片含有詆毀其他經營者的信息1470條。
大豐區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上海某電氣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款20萬元。
上海某電氣公司不服大豐區局的行政處罰,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復議機關維持后,又不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向一審法院起訴,后向二審法院上訴。
處理結果
復議機關審理后認定,大豐區局具有查處上海某電氣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定職責,上海某電氣公司對被比對產品使用明顯帶有誤導性用語,貶低投訴人的產品,損害投訴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作出了維持的復議決定。
訴訟中,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上海某電氣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8
揚中市某砂布有限公司訴揚中市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典型意義
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經過申請注冊并獲主管機關的審查核準后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版權)是作品創作完成之時則自動取得,不需審查批準。本案當事人申請圖形商標注冊,因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其后當事人“另辟蹊徑”,以該圖形取得美術作品《作品登記證書》,并將該圖形在產品上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雖更具迷惑性、隱蔽性,但仍然不能改變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性。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0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以下稱揚中市局)收到舉報反映揚中市某砂布有限公司(以下稱砂布公司)涉嫌侵犯瑞新行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砂布公司從2017年11月起開始生產銷售印有 “圖片”禿鷲圖形的砂紙,共生產387箱,于2017年11月銷售287箱,貨值共計63140元。(另100箱砂紙曾于2019年3月被舉報,揚中市局已處罰,當時砂布公司供述僅生產此100箱。)
另查明,瑞新行有限公司于1990年在香港注冊“圖片”鷹半球圖形商標,2009年2月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于2014年7月14日獲得“圖片”鷹半球圖形商標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砂紙;砂布等。瑞新行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7月授權砂布公司生產一批含有鷹半球商標的砂紙。
砂布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禿鷲圖形商標。2010年10月28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該商標圖形部分與瑞新行有限公司類似商品上申請在先的圖形商標近似”為由駁回。2016年12月23日,砂布公司負責人以禿鷲圖形向國家版權局申請并獲得美術作品《作品登記證書》。
揚中市局經調查認定,砂布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根據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罰款17.5萬元的處罰決定。砂布公司對該處罰決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砂布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瑞新行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圖形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砂布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揚中市局據此認定砂布公司生產銷售涉案砂紙的行為侵犯第三人瑞新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并無不當。
揚中市局作出處罰的兩次違法行為的銷售時間、對象、數量、貨值及處罰幅度均不同,兩次違法行為是相互獨立的,并非同一違法行為,且系因砂布公司未如實陳述造成二次處罰,故砂布公司關于案涉行政處罰違反“一事不再罰”處罰原則的主張,于法無據。(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