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是一名小家電經銷商,在網購時發現被告A公司的網店正在促銷,標價199元的知名品牌電磁爐,到手價僅需97元。于是原告分8次下單電磁爐1005臺,共支付9萬余元貨款,并打算轉售給他人賺取差價。
被告在發貨300臺電磁爐后發現價格異常,緊急聯系快遞公司攔截商品,最終追回99臺電磁爐。
經協商,原告對未交付的訂單申請退款,被告已如數退回。但雙方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將被告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
案情速遞
原告訴稱,其發現收貨數量異常后立即聯系賣家,但賣家一直未補發余下的804臺電磁爐,使其無法向第三方及時交付。原告轉售每臺電磁爐,預計可賺取28元至30元的差價。而如今重新采購同款電磁爐,最低價格需239元。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要求其退還剩余貨款并賠償采購差價損失。
被告辯稱,因公司員工在后臺系統操作失誤,導致商品詳情頁面顯示價格為97元。原告利用該失誤惡意締約,違背誠信實用原則,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故被告的違約責任應相應減輕。
庭審過程中,被告將剩余貨款退還原告。
裁判要點
一、關于被告是否違約
本案中,被告在電磁爐商品詳情頁對商品名稱、外觀、規格、型號、售價、庫存數量狀態等作出了明確清晰的表示,足以達到網購商品要約內容確定性的要求,且讓原告產生“商家愿意以97元價格售賣該款電磁爐”的合理期待。被告的商品銷售頁構成要約,原告在平臺完成下單的行為則為承諾,故雙方的買賣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已足額支付商品價款,被告應在約定期間內向原告交付商品。
被告提出交易訂單存在價格設置錯誤的情形,屬于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合同。但其經本院釋明后未及時行使撤銷權,導致撤銷權消滅。在買賣合同未被撤銷的情況下,被告拒絕發貨構成違約。此時原告主張退還貨款系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應予支持。考慮到被告已退還全部貨款,故對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訴情不再重復處理,予以駁回。
二、關于違約損害賠償
本案中,原告所購得的商品價格遠低于市場同型號商品價格,其作為小家電經營者,在被告如約交付電磁爐后可進行轉售,確可獲得一定的利潤。因此原告主張的損害具有一定的確定性,被告作為違約方應依法予以賠償。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中受損失方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時,應違約方的請求,可以扣減相應的賠償金額。換言之,受損失方的過錯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本身表現為一種不當行為,應由受損失方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
原告作為小家電銷售經營者,在訂購1005臺電磁爐時應對該產品的市場通常定價有較清晰的認知,其在非傳統大促期間短時間內多次下單,以顯著低于市場均價的價格大量向被告訂購電磁爐,可以定性為應知被告標價錯誤而利用對方的意思表達錯誤進行締約的不當行為。雖然被告未及時撤銷合同,又存在拒不發貨的違約行為,但考慮到被告未能履行交付義務,與原告應知被告網絡店鋪存在商品標價錯誤而進行大量牟利性購買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即原告的部分可得利益是基于其不當行為產生的,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并結合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酌情確定違約賠償金為14000元。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重大誤解形成的訂單,商家可以在訂單生成后九十日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商家發現自己價格設置錯誤后,可先與買家積極溝通取消訂單,及時止損。若買家不同意撤單,商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否則將無法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若商家超期未行使撤銷權,且拒絕履行義務,買家有權以商家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買賣雙方各自歸還已收到的商品和貨款。同時,買家可根據交易情況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