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人”直播、用戶“打賞”,疫情催生下的新型“直播經濟”正走進大眾視野、融入大眾生活,由此產生的平臺直播數據也成為具有商業價值的“香餑餑”。
近日,余杭法院一審宣判一起涉“抖音”平臺直播數據權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六界”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判決要求消除影響,并賠償各項損失100萬元。
該案被業界稱為首例涉直播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案。
用技術手段抓取非公開數據制作各類榜單
2017年,“抖音”上線了直播功能。平臺相關數據顯示,目前“抖音”主播人數超千萬,日活躍主播也有數十萬。而“六界”系“小葫蘆”官網的開發運營商,“小葫蘆”官網上曾公布了“直播紅人榜”“禮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榜單,囊括“抖音”在內的各大直播平臺數據。通過這些榜單,可查看到不同周期內“網紅”主播的收益數據(包括單場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以及“頭部粉絲”打賞主播數據(具體到每位用戶每一筆打賞的時間、打賞對象及金額等)。
“微播視界”認為,“六界”通過技術手段抓取非公開數據的行為,破壞了“抖音”產品及其服務的正常運營,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六界”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50萬元,并在“小葫蘆”官方網站等處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六界”辯稱,他們抓取的數據系在未登錄的狀態下通過OCR軟件直接識別“抖音”直播間的公開信息,整合加工后形成涉案數據,采取的技術手段完全合法正當,且未對“抖音”直播間全量抓取,不會對“抖音”產品運行造成任何破壞,而雙方產品無任何競爭關系,未形成實質性替代,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微播視界”關于損害賠償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訴訟過程中,承辦法官赴六界公司住所地現場勘驗,雙方均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單一的直播權益應當歸于具體用戶,但原告作為“抖音”產品的運營者,通過運營涉案數據實現其商業策略,其就直播數據整體享有的競爭利益值得保護。此外,原告收集涉案數據是基于與用戶的相關協議及“抖音”的運營需要,對涉案數據亦具有相應的管理責任,故原告主張涉案數據權益具備合法性基礎。
就行為方式而言,被告公司并未就具體通過何種技術手段獲取直播間數據給出令人信服的說明,且在訴訟中存在陳述前后矛盾的情形。
從行為后果來看,六界公司運營“小葫蘆”網站長期通過非正當技術手段抓取抖音平臺非公開直播數據并經整理后公開展示,該行為破壞抖音運營方數據展示規則,損害其競爭優勢;且數據本身涉及用戶敏感信息,損害個人信息權利;數據的公開或影響家庭、社會穩定進而導致社會總福利下降。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六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量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情節以及原告“微播視界”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判決“六界”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小葫蘆”官方網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微播視界”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0萬元。
盡管我國法律目前尚無明確的“數據權利”概念,但從競爭法維度而言,直播平臺經營者依法收集的直播數據整體享有競爭法上的合法權益;此外,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而平臺的直播數據包含用戶個人信息。因此,被告行為不僅關乎平臺經營者的利益,也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及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
來源:余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