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14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特莫瓦特(無錫)電器工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檢罰字〔2022〕00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檢罰字〔2022〕0005號
當事人:特莫瓦特(無錫)電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CONTI MARCO
聯系地址:無錫新加坡工業園行創一路9號-1;
當事人委托亦飛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浦東國際機場申報進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號為223320211001180839,共七項貨物。其中第二項申報品名為粘合劑,商品編號為3506100090,數量是16 桶,申報價格為FOB108.88歐元,申報貨物屬性為非危險物品;第三項申報品名為粘合劑,商品編號為3506990000,數量是45桶,申報價格為FOB2926.69歐元,申報貨物屬性為非危險物品;第五項申報品名為粘合劑,商品編號為3506990000,數量是1桶,申報價格為FOB258歐元,申報貨物屬性為非危險物品。經海關認定,上述貨物實際為危險化學品并需進行檢驗,與申報不符。商品貨值為人民幣32420.83元。
經海關核查并認定,該批貨物需要實施法定檢驗。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進行商品檢驗。上述事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相關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情況說明、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等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89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