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14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興亞船務(中國)有限公司、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查字〔2021〕00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查字〔2021〕0002號
當事人:興亞船務(中國)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700號12層A、B室
法定代表人:PARK JONG SEOK
海關代碼:3101945046
當事人: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江東路1648號1幢
法定代表人:徐振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MA1HBHUP6H
2021年4月20日,當事人興亞船務(中國)有限公司營運船舶“興亞波羅的海”號貨輪停靠外高橋一期碼頭時,未向海關申報便委托當事人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回收一批廢舊機電,于碼頭卸貨時被海關查獲。
經鑒定,該批廢舊機電共4300千克屬于固體廢物。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走私行為。
2021年7月29日,當事人興亞船務(中國)有限公司將上述貨物退運回“興亞波羅的海”號。
以上行為有上海海關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鑒定報告、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往來郵件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興亞船務(中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5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5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