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24日,長沙海關網站發布星沙海關關于長沙紅彤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廢物違規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星沙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星關緝查/違字〔2022〕0001號
當事人:長沙紅彤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11MA4QK6TWXG
企業海關編碼:43019609HJ
企業住所:長沙市雨花區高橋街道萬家麗中路高橋大市場酒水食品城湖南出口產品集聚區六樓6030號
當事人:肖某
身份證號:略
2021年6月20日,當事人肖某與當事人長沙紅彤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彤彤公司”)、壽山商事株式會社簽訂三方合同,協議由肖某從壽山商事株式會社采購進口日本二手工具,由紅彤彤公司負責代理報關及收貨。該筆合同的貨物以報關單490520211051006407申報進口,境內收貨人和消費使用單位均為紅彤彤公司。2021年7月29日星沙海關現場查驗時判斷為疑似固體廢物。經廣州海關技術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出具的鑒別報告確定,送檢樣品屬于固體廢物。后經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復檢,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的鑒別報告再次確定,送檢樣品為固體廢物。肖某與紅彤彤公司對鑒定結論表示認可,主動提出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以將危害降低至最小,現已將上述固體廢物退運出境。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三方合同、情況說明、退運申請及退運報關單、鑒定意見等材料為證。
本關認為,當事人肖某委托當事人紅彤彤公司進口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所列違反國家進出口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違規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紅彤彤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7500元整;同時對肖某科處罰款人民幣75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沙海 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 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