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28日,山東省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淄博曙寧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市監處罰〔2022〕2號
當事人:淄博曙寧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3595222605E
住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灃水鎮仇家村北首(仇家村工業園工業路3號)
法定代表人:劉波
根據檢驗報告, 淄博曙寧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與標簽內容不符的食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檢驗報告、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品種明細表、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生產記錄表、出廠檢驗報告、銷售臺賬、供貨清單、供貨商營業執照、采購臺賬、原材料進貨單、召回公告、召回臺賬、整改報告及現場拍攝照片。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380元;
2.沒收扣押的綿白糖(分裝)67袋;
3.并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當地代收機構,或者通過山東非稅統繳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