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28日,山東省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張店區湖田街道辦事處良鄉社區衛生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市監處罰〔2021〕14號
當事人:張店區湖田街道辦事處良鄉社區衛生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370303MJE14191682
住所:張店區湖田街道辦事處良鄉社區
經調查,當事人存在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藥品隨貨同行單復印件、轉賬記錄、協查材料。
當事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
2、沒收違法所得388.5元;
3、處貨值金額(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2倍罰款人民幣100000元整;
2、3項合計罰沒款100388.5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本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