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28日,山東省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淄博都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市監處罰〔2021〕92號
當事人:淄博都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81MA0F320M2X
住所:淄博市高新區柳泉路111號創業火炬廣場D座708-15室
法定代表人:郭嘉輝
經調查,你單位違法發布使用患者作推薦、證明的醫療器械廣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淄博都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案件線索移送函、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信息表及情況說明等證明文件。
你單位違法發布使用患者作推薦、證明的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本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具體代收機構,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