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29日,深圳海關網站發布文錦渡海關關于長沙文騰貿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關查一普違字〔2022〕00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關查一普違字〔2022〕0003號)
當事人:長沙文騰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詹麗娜,注冊地址:湖南省長沙縣湘龍街道中南汽車世界L20棟5號1樓。
2020年12月9日,當事人持NO:532020200200389513號《出口貨物報關單》委托深圳市安越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經海關查驗發現并經深圳市出版物鑒定委員會鑒定:當事人向海關申報出口的紙質日歷524千克共786本屬于無法出具合法委印手續的境外出版物,全部為非法出版物(深出鑒字[2020]22號《出版物鑒定意見》),是禁止出境貨物,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查獲。
以上行為有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案件查獲經過、NO:532020200200389513號《出口貨物報關單》、深圳市出版物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出版物鑒定意見》(深出鑒字[2020]22號)、海關扣留現場筆錄、海關扣留決定書、海關扣留(封存)清單、查問筆錄、查獲貨物照片、陳述報告等書證物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科處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