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日前,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發布一則行政處罰公告。華糖洋華堂商業有限公司華堂商場亞運村店(以下簡稱:華堂商場亞運村店)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被罰款1萬余元。
四種商品不合格違反產品質量法
行政處罰書顯示,經調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9日,江門金榕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分別將可降解紙碟(規格型號為中18cm(10個裝))配送到店,共購進130包,進貨價5.4元/包。售價9.9元/包,銷售80包,貨值金額1287元,違法所得360元。剩余6包用來備檢,剩余44包已退回廠家。
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3月8日,北京天倫力拓紙業有限公司分別將一次性紙杯配送到店,共購進200包,規格型號為:270ml(50只裝),進貨價11元/包。售價:18.9元/包,銷售197包,貨值金額3780元,違法所得1556.3元,現場庫存僅剩抽樣時留存的3包備樣,其他均已銷售。
2021年4月5日,由浙江貞品服飾有限公司配送到店,購入雛鴿牌連衣裙(型號J210-12A2503紅色)5件,進貨價為251.65元/件,售價575元/件,銷售4件,貨值金額2875,違法所得1293.4元。購入雛鴿牌襯衫(型號J212-7B2510藏青色)5件,進貨價為209.58元/件,售價479元/件,銷售4件,貨值金額2395元,違法所得1077.68元。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截圖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表示,華堂商場亞運村店銷售上述四種不合格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依據相關規定,該局對其罰款1.054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此前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被罰
中國質量新聞網注意到,華堂商場亞運村店在去年8月還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被罰款9萬元。
據悉,2021年7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來自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檢驗所)發送的抽檢華堂商場亞運村店經營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海蟹檢驗報告,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涉案食用農產品海蟹是于2021年5月26日在北京京深海鮮批發市場內的個人水車上批發購進的,共購進5公斤,進貨總金額800元,銷售價格168元/斤,貨值總金額1680元,檢測取樣銷售1.18公斤,剩余涉案食用農產品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共1680元。 另查明,執法人員2021年7月2日現場檢查時要求華堂商場亞運村店提供涉案食用農產品進銷存記錄,該店現場制作了虛假的進銷存記錄,后經執法人員核實,該店實際無法提供進銷存記錄,未查驗涉案食用農產品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檢驗報告等內容,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認為,華堂商場亞運村店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其罰款9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
此外,在2020年,華堂商場亞運村店因經營標簽內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2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