燙發后不知情就變成理發店“模特”?最近,消費者小楊成功給自己維了個權。
燙發后理發店幫忙拍照片
未告知消費者擅自用來做宣傳
2021年3月2日,浙江永康市小伙子小楊花費406元在當地一理發店燙發。結束后,理發師跟他聊天說“很帥”,原本小楊要自拍,對方表示店里有數碼相機,“店里人幫拍,P好后,發你微信”。第二天,小楊果然收到6張照片。
一晃10個月,2022年1月15日,小楊一個好友突然在聊天群發了兩張理發店廣告截圖問他:“這個人,是不是你呀?”小楊上網去搜才發現,自己去年燙發時所拍的照片,已經被放在網上做廣告了。
“我以為給你錢,讓你當模特的。”好友發表情包,和他開玩笑。
“你這個人,給別人做廣告?”也有人這樣評論。
理發店稱消費者給好評后才發上網
開店多年一直這樣做
這讓小楊覺得被人恥笑了。當日,他找了律師錄屏取證后與該店理論,對方很快就賠禮道歉,刪除團購網站和短視頻上的照片,但對索賠的要求并未回應。
隨后,小楊以“消費者肖像權受侵害”為由,將該店投訴到當地消保委。店方承認用小楊的燙發照片發到網上做展示和廣告事先未經本人同意,“消費者給好評,我們店里再發到網上的”。
店方表示,開店多年,他們都這樣做的,沒有人有意見,是第一次接到這樣的投訴。小楊表示,對該店燙發(拍照)服務給好評不等于同意店里使用(公開)自己的露臉燙發照做廣告。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廣告
違法侵權要擔責
永康市消保委調查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
本案中,涉事的理發店,作為經營者、拍照者和廣告主,未經小楊同意,擅自使用、公開其露臉燙發照片進行商業廣告宣傳,且不屬于法律許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為,應當認為存在過錯,已構成對消費者肖像權的侵害,同時構成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的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小楊的涉案照片,被該店擅自使用在其所經營的網店上,并作為該店所銷售商品的賣點之一,具有明確商業宣傳用意,廣告(展覽)持續時間較長,必然會給該店帶來一定的宣傳效益。
2022年1月25日,經協商一致,雙方同意以侵權期間“涉案商品已售6單、銷售單價258元/單”來計算侵權賠償金額,理發店當場賠償給小楊1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