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2月11日,廣東省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汕頭豐田加油站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汕市監處罰〔2022〕9號)。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汕市監處罰〔2022〕9號)
當事人:汕頭豐田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500192804037D
住所(住址):汕頭市龍湖區廬山路5號
法定代表人:蘇建輝
身份證號碼:4405XXXXXXXXXX4212
本案受委托人:鄭湘華 聯系電話:138XXXXXXXX
受委托人身份證號碼:4405XXXXXXXXXX0053
根據產品質量監管科移送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后處理轉辦函》(汕市監質(流通)轉字〔2021〕第003號),汕頭市豐田加油站的車用柴油在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度成品油等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中(流通領域),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車用柴油》的標準要求(閃點標準要求不低于60℃,檢驗結果51.0℃),檢驗結果不合格。
當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上述車用柴油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C20103211049050SC1)和《抽查結果通知單》(報告書編號:SC20103211049050SC1),并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調查,當事人一次性向中海油銷售汕頭有限公司揭陽經營部訂購12噸車用柴油,分別于2021年5月10日及5月23日各進油6噸,并于2021年5月27日開具發票完成交易,發票總額為73200元。其中5月10日購進的6噸油,共換發7288升,總購進價為36600元。我局執法人員在2021年5月19日依法對該加油站在售的車用柴油進行監督抽檢時,現場記錄抽樣基數為2381.7升,掛牌銷售價為6.3元/升。
經調查,當事人油站實際銷售車用柴油單價為6.3元/升,其中5月10日至5月14日的銷售單價為6.25元/升,基于當事人無法提供6.25元/升的有效證明,只提供了6.3元/升的銷售發票,且價格間差距較小,故均以6.3元/升的單價計算。上述不合格批次車用柴油除了抽樣樣品的6升除外,其余7282升現已全部銷售,銷售價格為6.3元/升,總銷售額為45876.6元,獲取違法所得8070.64元(總銷售額45876.6元減總購進價36600元得出9276.6元所得額,再扣除13%增值稅1205.96元,得出8070.64元違法所得額)。
經調查,當事人在購進上述批次車用柴油時有查驗并索取其產品質量合格證。當事人對上述批次車用柴油質量不合格并不知情,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果時,上述批次車用柴油已全部銷售完,沒有接到有關油品質量的投訴和反映。當事人在得知不合格情況后立即與供油方取得聯系,經分析,上述批次車用柴油不合格是因為運輸的油罐車原本載了其他油品然后清洗不干凈,有殘留就裝載了車用柴油所導致的。
當事人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期,且龍湖區應急管理局不予受理延期申請,現已停止營業。據查詢并證實,當事人于2021年1月份因車用柴油質量問題受到我局行政處罰,現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
本案沒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綜上,汕頭市豐田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用柴油7282升,銷售價格為6.3元/升,貨值為45876.6元,獲取違法所得8070.64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關于年審換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回復;違法線索移交函、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C20103211048980SC1)、抽樣單;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照片等;油庫出倉單、油庫出庫單、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庫存銷售明細、廣東省增值稅普通發票;產品質量合格證;廣發銀行繳稅付款客戶回單。
因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取得聯系,法律文書經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未果,于2021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汕市監罰告〔2021〕803號),告知我局擬將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與2021年1月份因車用柴油質量問題受到我局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二)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對該加油站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第604項從重情節予以處理。
綜上,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用柴油的行為;2、處以罰款115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8070.64元。罰沒款合計:123070.64元,上繳國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汕頭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我局領取)規定的方式,到相應銀行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將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