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2月11日,深圳海關網站發布深圳郵局海關關于深圳市鑫鴻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實施裝運前檢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郵關檢罰字〔2021〕00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郵關檢罰字〔2021〕0013號
深圳市鑫鴻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成春,聯系地址: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順風路129號錦崇科技工業園1棟1樓;
2021年10月23日,深圳市鑫鴻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中外運跨境電商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持報關單531420211140168154(分運單1685763984)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深圳郵局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2021年10月24日,經快郵件監管四科查驗:申報為音頻分析儀1臺,實際為舊音頻分析儀1臺,新舊申報不實,被查獲。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售貨合同,發票,裝箱單,進口報關確認函,貨物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查問筆錄等為證。
當事人進口舊音頻分析儀未按規定進行裝運前檢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791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