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多張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待售的鮮活梭子蟹、銷售的牛蛙抽樣檢驗不合格被連續處罰。
鮮活梭子蟹鎘(以Cd計)超標 一日之內收到兩罰單
滬市監浦處〔2022〕152021005994號顯示,2021年10月26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上海中維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監督抽檢,對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閔行第三分公司待售的鮮活梭子蟹(散稱100-150g/只),進行抽樣檢驗。根據檢驗報告,上述鮮活梭子蟹檢驗項目中鎘(以Cd計)實測值為1.9mg/kg(標準指標:≤0.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閔行第三分公司對檢驗結果有異議,隨后進行復檢,上述鮮活梭子蟹檢測項目中鎘(以Cd計)檢測結果為1.8mg/kg(標準指標:≤0.5mg/kg),檢驗結論為: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0.5 mg/kg”的技術要求。
經查,當事人經銷的鮮活梭子蟹(散稱100-150g/只)是委托上海盒馬物聯網有限公司統一于2021年10月25日從該食用農產品的供應商處進貨,進貨時全部為散裝,實際進貨共計79公斤,進貨價共計4108元,當事人收貨時,是由供應商分別直接配送至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各分公司進行網上和線下銷售,至2021年11月25日當事人收到抽樣檢驗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當事人該批次的鮮活梭子蟹全部銷售完畢,實際銷售79公斤,銷售單價為71.8元/公斤,含稅銷售總價為5672.2元,去稅銷售總價為5161.86元,其中于2021年10月25日配送至當事人閔行第三分公司(上海盒馬鮮生絢薈城店)的鮮活梭子蟹(散稱100-150g/只)總量是42公斤,其收貨后統一置于待售鮮活梭子蟹暫養池內,收貨后庫存量為55.17公斤,2021年10月26日抽樣單位抽樣數量為1kg(散稱100-150g/只),抽樣樣品購買總價為71.8元,當事人采購該批鮮活梭子蟹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查驗并留存了該批貨物的發貨單、檢驗檢測報告、快檢報告等資料,同時建立了電子臺賬。
另據了解,當事人所有銷售鮮活梭子蟹的分公司都是不斷貨就下單采購,收貨后都是集中放置在各分公司門店的水產品銷售區域里專門待售鮮活梭子蟹的暫養池里,當事人供應商于2021年10月25日配送至當事人閔行第三分公司的鮮活梭子蟹(散稱100-150g/只),其收貨后混放于待售暫養池內,次日,抽樣單位通過盒馬APP網上下單對當事人閔行第三分公司銷售的鮮活梭子蟹(散稱100-150g/只)進行抽樣(網抽),當事人的配送員根據訂單信息要求,在暫養池內隨機抓取1公斤鮮活梭子蟹后配送至抽檢單位下單人手中,該被抽樣檢驗的1公斤鮮活梭子蟹進貨日期無法確認,具體為何批次的鮮活梭子蟹無法認定,但這被抽樣檢驗的1公斤鮮活梭子蟹經檢驗和復檢都為不合格,據此認定為本案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
綜上所述,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3.34元,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71.8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經銷的鮮活梭子蟹(散稱100-150g/只)檢驗項目鎘(以Cd計)經檢驗實測值為1.9mg/kg,復檢鎘(以Cd計)檢測結果為1.8mg/kg,檢驗項目鎘(以Cd計)都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0.5mg/kg”的要求,檢驗和復檢結果均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鑒于本案中檢驗不合格的鮮活梭子蟹內在指標無法通過銷售環節查驗辨別,無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提供了供應商的證照、檢驗檢測報告、快檢報告、進貨憑證等索證索票資料,進貨時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說明了進貨來源,當事人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從輕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13.34元;罰款50000元。
滬市監浦處〔2022〕152021006306號顯示,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監督抽檢,對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閔行第三分公司待售的鮮活梭子蟹(散稱200-300g/只),進行抽樣檢驗。根據檢驗報告,上述鮮活梭子蟹檢驗項目中鎘(以Cd計)實測值為0.79mg/kg(標準指標:≤0.5 mg/kg),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經銷的鮮活梭子蟹(散稱200-300g/只)是委托上海盒馬物聯網有限公司統一于2021年12月1日從該食用農產品的供應商處進貨,進貨時全部為散裝,實際進貨共計21公斤,進貨價共計2520元,當事人收貨時,是由供應商直接配送至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進行網上和線下銷售,至2021年12月8日當事人收到抽樣檢驗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當事人該批次的鮮活梭子蟹全部銷售完畢,實際銷售21公斤,銷售單價為159.8元/公斤,含稅銷售總價為3355.8元,去稅銷售總價為3053.78元,該批次的鮮活梭子蟹于2021年12月1日只配送至當事人閔行第三分公司(上海盒馬鮮生絢薈城店),其收貨后統一置于待售鮮活梭子蟹暫養池內,收貨后庫存量為25公斤,2021年12月1日抽樣單位抽樣數量為2.4kg(散稱200-300g/只),抽樣樣品購買總價為383.52元,當事人采購該批鮮活梭子蟹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查驗并留存了該批貨物的發貨單、檢驗檢測報告、快檢報告等資料, 同時建立了電子臺賬。
當事人所有銷售鮮活梭子蟹的分公司都是不斷貨就下單采購,收貨后都是集中放置在各分公司門店的水產品銷售區域里專門待售鮮活梭子蟹的暫養池里,當事人供應商于2021年12月1日配送至當事人閔行第三分公司的鮮活梭子蟹(散稱200-300g/只),其收貨后混放于待售暫養池內,當日抽樣單位通過盒馬APP網上下單對當事人閔行第三分公司銷售的鮮活梭子蟹(散稱200-300g/只)進行抽樣(網抽),當事人的配送員根據訂單信息要求,在暫養池內隨機抓取2.4公斤鮮活梭子蟹后配送至抽檢單位下單人手中,該被抽樣檢驗的2.4公斤鮮活梭子蟹進貨日期無法確認,具體為何批次的鮮活梭子蟹無法認定,但這被抽樣檢驗的2.4公斤鮮活梭子蟹經檢驗為不合格,據此認定為本案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
綜上所述,當事人違法所得為61元,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383.52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經銷的鮮活梭子蟹(散稱200-300g/只)檢驗項目鎘(以Cd計)經檢驗實測值為0.79mg/kg,檢驗項目鎘(以Cd計)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0.5mg/kg”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鑒于本案中檢驗不合格的鮮活梭子蟹內在指標無法通過銷售環節查驗辨別,無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提供了供應商的證照、檢驗檢測報告、快檢報告、進貨憑證等索證索票資料,進貨時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說明了進貨來源,當事人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從輕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61元;罰款50000元。
上述兩個行政處罰日期均為2022年1月26日。
所售牛蛙抽檢不符合被罰5萬元
本網注意到,2022年1月17日,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還因銷售不合格牛蛙被罰5萬元。
滬市監浦處〔2022〕152021002890號顯示,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牛蛙(250g 起/只)委托其關聯公司上海盒馬物聯網有限公司從供應商處統一采購,2021年10月13日當事人各分公司通過盒馬鮮生采購系統后臺,向供應商發送采購訂單信息,供應商在系統內收到訂單信息后于2021年10月14日直接將牛蛙(250g 起/只)分別配送至當事人各分公司進行網上和線下銷售,收貨時全部為散裝,共計進貨276只,進貨價共2484元,實際銷售276只,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收貨的同批次的牛蛙已全部售完,銷售單價為16.8元/只,含稅銷售總價為4636.8元,去稅銷售總價為4219.49元,其中配送至當事人徐匯第一分公司的牛蛙(250g 起/只)總量是10只,其收貨后統一置于待售牛蛙暫養池內,庫存量共為34只。
2021年10月14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對當事人徐匯第一分公司銷售的牛蛙(250g 起/只)進行抽樣,抽樣數量3kg(12只),抽樣樣品購買原價為201.6元,去除優惠購買價格為197.03元。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國抽系統收到檢驗報告,經上海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呋喃西林代謝物實測值為1.46ug/kg,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申請復檢,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檢測后,檢測結論為呋喃西林代謝物實測值為2.65ug/kg,檢測結果仍為不合格。當事人采購該批牛蛙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查驗并留存了經銷商的證照、進貨單、檢驗檢測報告等資料,同時建立了進銷存電子臺賬,當事人收到牛蛙抽檢不合格的通知后,在各門店公示了召回公告。自2021年10月29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起,至本案調查終結止,當事人未有涉案牛蛙的召回,該局也未接到任何關于上述牛蛙的投訴舉報。當事人所有銷售牛蛙的分公司都是不斷貨就下單采購,收貨后都是集中放置在各分公司門店的水產品銷售區域里專門展示待售牛蛙的暫養池內。當事人供應商于2021年10月14日配送至當事人徐匯第一分公司的牛蛙(250g 起/只)總量是10 只,其收貨后混放于待售牛蛙暫養池內,收貨后庫存量共為34只,同日,抽樣單位對當事人徐匯第一分公司銷售的牛蛙(250g 起/只)進行抽樣(網抽),抽樣數量3kg(12只),因抽檢單位是通過盒馬APP網上下單,配送員根據訂單信息要求,在暫養池內隨機抓取12 只牛蛙宰殺后配送至抽檢單位下單人手中,該被抽樣檢驗的12只牛蛙進貨日期無法確認,具體為何批次的牛蛙無法認定,但這被抽樣檢驗的12只牛蛙經檢驗和復檢都為不合格,據此認定為本案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
綜上所述,當事人違法所得為76.95元,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201.6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檢驗不合格的內在指標無法通過銷售環節查驗辨別,當事人進貨時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提供了供應商的證照、檢驗檢測報告、進貨憑證等索證索票資料,另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說明了進貨來源,產品已經銷售且所認定的涉案產品貨值金額不足3000元,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從輕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76.95元;罰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