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2月17日,云南省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市監罰〔2022〕16號)。
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市監罰〔2022〕16號)
當事人:通海縣王牌煙花爆竹銷售店
經營者:張X兵
類 型:個體工商戶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住 所:通海縣xx街道xx西路xx號
經營范圍:煙花類C、D級,爆竹類C級零售。(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
注冊日期:2015年05月13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423MA6M081Y4N
2022年0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通海縣秀山街道轄區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通海縣xx街道xx西路xx號“通海縣王牌煙花爆竹銷售店”內擺放有包裝標識標注“weco ? feuerwyk”等全外文內容的火箭類煙花19袋和包裝標識標注“ DAYSUN TD509”等全外文內容的噴花類煙花27盒。經現場詢問在店內負責經營的人員麻xx,回答是用于賣的,賣價分別是25元/袋和20元/盒。為此,當事人銷售標注全外文煙花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
2022年01月20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通海縣王牌煙花爆竹銷售店員工麻xx于2022年01月初在通海縣xx街道xx西路xx號店外以低價向上門推銷商品的游商采購包裝標識標注“weco ? feuerwyk FIRE FANTASY BrIIIant-FamIIIen-Sortiment uher200 EINZELTEILE”等全外文內容的火箭類煙花19袋和包裝標識標注“ DAYSUN MID-NIGHT SURPRISE 10shots TD509 ”等全外文內容的噴花類煙花27盒,擺放于店內分別以25元/袋和20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上述兩種煙花外包裝皆未標注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規格、型號、執行標準、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等國內人群能夠正常認知和理解的內容,且使用全外文標注印刷品訂釘封口。經營者認為該兩種煙花應該屬于出口,但由于近兩年疫情等原因造成無法外銷,只能轉為內銷的產品。至2022年0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時尚未銷售。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經營者的身份;
2、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該案件的線索來源;
3、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秀山所日常巡查記錄表一份,證明當事人在店內擺放銷售包裝標注為全外文煙花的事實;
4、詢問筆錄一份,證明銷售包裝標注為全外文煙花的事實;
5、現場檢查拍攝照片五份,證明當事人在店內擺放銷售包裝標注為全外文煙花的事實。
本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于2022年 2月9日以通市監處告字〔2022〕1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形式,將擬對當事人所作處罰的依據、種類和金額告知了當事人,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我局認為,經營者陳述該兩種煙花應該屬于出口,由于近兩年疫情等原因造成無法外銷,只能轉為內銷的產品。但其產品銷售的運作模式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出口產品轉內銷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16號)“二、支持出口產品進入國內市場 (一)加快轉內銷市場準入。在2020年底前,對依據出口目的國標準生產且相關標準技術指標達到我國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出口產品,因疫情影響轉內銷的,允許企業作出相關書面承諾,通過自我符合性聲明的方式進行銷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外貿企業要對出口轉內銷產品加貼的中文和外文標簽、標識的一致性負責……”的相關精神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出口產品轉內銷的實施意見》的公告(2020年第39號)“ 一、加快轉內銷市場準入(一)2020年年底前,允許企業以自我聲明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方式進行銷售。轉內銷產品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相關企業可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或以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產品包裝等形式對產品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作出聲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具體要求,極易誤導消費者對上述兩種煙花產品內容的理解,誤認為是國外生產銷售的產品。對當事人“銷售全外文內容標注的煙花,未在外包裝標注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規格、型號、執行標準、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等國內人群能夠正常認知和理解的內容,且使用全外文標注印刷品訂釘封口”的行為,應當認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銷售標注全外文煙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規定的情形。
鑒于當事人通海縣王牌煙花爆竹銷售店系首次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在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其銷售標注全外文煙花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事實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規定,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處罰依據,結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5)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在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其銷售標注全外文煙花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事實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通海縣王牌煙花爆竹銷售店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尚未銷售的標注全外文火箭類煙花19袋和噴花類煙花27盒妥善保存,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作銷毀處理;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通海縣支行營業室,逾期不按照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通海縣人民政府(具體承辦機構:通海縣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縣秀山街道行政新區寶月路1號通海縣司法局305室,郵編652799,聯系電話:0877-3029050)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通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