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做好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部署開展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執法行動,打擊侵權違法行為,引導市場主體自覺樹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意識,切實提升廣大群眾對冬奧會圖案、會徽、吉祥物等奧林匹克標志的認識,現公布奧林匹克標志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紐絮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口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檢查中發現南京紐絮商貿有限公司在其天貓店鋪“生命源愛之道旗艦店”中銷售印有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中國國旗圖案的口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
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7月底至8月初從南京健波防護用品有限公司以總價5.785萬元購進奧運口罩15.8萬只。2021年7月29日起,當事人在其天貓店鋪“生命源愛之道旗艦店”以均價為0.8元/只對外銷售,截至案發,除剩余400只外,其他全部售罄,違法經營額為12.64萬元。當事人的奧運口罩上架后,通過自行刷單和委托他人刷單虛構銷售狀況,以吸引消費者關注。當事人銷售奧運口罩的網絡頁面顯示該口罩的防護等級為A級,BFE大于95%,上述數據且無出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11月,執法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口罩400只,并處罰款24.56萬元。
典型意義
當事人未經授權違規使用相關奧運標志,借機擴大宣傳,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執法人員發現違法線索并及時公證固定證據,對違法行為予以打擊,有力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案件處理中,對當事人的其他違法一并調查、綜合查處,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的合力。
案例二
南通眾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盛某東、謝某違法代理、惡意搶注“Quanhongchan全紅嬋”商標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南通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省局執法稽查局轉交的線索,依法對南通眾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盛某東、謝某進行檢查。2021年8月東京奧運會期間,南通眾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盛某東委托,代理搶注“Quanhongchan全紅嬋”商標。2021年8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規定駁回“全紅嬋”商標注冊申請。
南通眾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商標存在規定不得注冊的情形下,未明確告知委托人并仍接受其委托進行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盛某東明知全紅嬋是世界冠軍,且在與其無任何委托關系的情況下,仍委托南通眾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注冊申請“Quanhongchan全紅嬋”商標,盛某東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謝某作為南通眾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能對委托人盛某東的申請進行充分審查,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2022年1月,執法機關對南通眾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盛某東、謝某分別處罰3.2萬元、0.6萬元、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對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委托人、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負責主管人員三個主體都進行了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在面對商標惡意搶注的違法行為時,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予以嚴厲打擊。本案的辦理也提醒廣大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委托人、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負責主管人員依法合規進行商標代理申請。
案例三
南通迅衣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印有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圖案的T恤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8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南通迅衣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天貓網店內銷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T恤。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圖案打印機2臺、T恤燙花機1臺、印有“冰墩墩”圖案的成品T恤50件、“冰墩墩”圖樣20張,貨值2250元。當事人陳述“冰墩墩”圖案是其從網絡上自行下載并印制,未得到相關授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典型意義
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稱屬于我國法律法規確定的奧林匹克標志,未獲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
案例四
泰州市海陵區伯明建材批發部涉嫌未經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及“冰墩墩”圖案的3D小臺燈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4日,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城南分局執法人員對泰州市海陵區伯明建材批發部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無中文標示的含有“奧林匹克標志”及“冰墩墩”圖案的3D小臺燈9盒,貨值315元。當事人陳述含有“奧林匹克標志”及“冰墩墩”圖案的3D小臺燈是從廣東冰墩墩小夜燈廠家處購買,未獲得相關授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城南分局已立案,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典型意義
本案的查辦正值元宵佳節,在打擊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同時,對人民群眾起到了引導作用,提升了社會公眾保護奧運知識產權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案例五
興化市平安首飾店涉嫌未經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形狀的足金3D精品掛墜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4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興化市平安首飾店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外形的黃金飾品。接舉報后,興化市市場監管局稽查大隊立即對被舉報人經營場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 “冰墩墩”外形的黃金飾品3件,飾品吊牌上標注有“足金3D精品掛墜”字樣。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相關授權許可。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日,該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典型意義
冰墩墩深受喜愛。面對市場上出現“一墩難求”的現狀,部分商家違規搭乘冬奧會快車,違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對奧林匹克標志造成侵權。
案例六
句容市新城房產建設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0日,句容市市場監管局對句容市新城房產建設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央公園˙觀瀾府”樓盤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其售樓處外墻懸掛了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該行為涉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經查,2021年11月28日,當事人為吸引人流,增加樓盤銷售量,擅自制作并在售樓處左右上方醒目位置懸掛2塊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并未獲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許可授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典型意義
奧林匹克五環是國際奧林匹克標志,屬于特殊標志,是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要一環,對于未經許可而擅自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商業或營利的目的商業活動的行為,應予以處罰。本案的查辦,打擊了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于違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行為的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七
南京千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嫌在商業活動中未經授權許可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9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南京千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展免費抽取2022年北京冬奧吉祥物、郵票獎勵活動。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8日在其企業實名認證的APP中上線冬奧吉祥物冰墩墩、郵票套票抽獎活動,用戶付1元參與,未中獎者,退回1元。該抽獎活動的宣傳中發布含有“2022年北京冬季奧運會會徽標志圖案、吉祥物冰墩墩”圖案和“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手辦+郵票套票,為奧運健兒加油”、“¥1 已售1000+”等字樣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未得到北京冬奧組委以及國際奧委會的授權許可。至案發時止,共有3787人參與活動,下單5944注,1元/注,違法經營額5944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典型意義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稱屬于我國法律法規確定的奧林匹克標志,未獲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
案例八
張家港誠東紡織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印有奧林匹克口號的口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張家港誠東紡織有限公司正在生產帶有冬奧口號“一起向未來 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的口罩,現場檢查發現帶有冬奧口號“一起向未來 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的口罩105箱(口罩21萬只),帶有冬奧口號“一起向未來 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的無紡布18卷。經核查,當事人生產、銷售印有奧林匹克標志圖案口罩的違法經營額共31378元。當事人生產上述口罩,未獲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授權,也未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當事人涉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1月,執法機關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沒收印有奧林匹克圖案的無紡布18卷、口罩21萬只,罰款3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的查辦,嚴厲打擊了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起到以點帶面,辦理一件、震懾一片的作用。
案例九
朱某銷售侵犯奧林匹克專有權的無紡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盛澤分局的執法人員根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移送線索,對朱某涉嫌銷售侵犯奧林匹克專有權的無紡布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朱某于2021年8月5日向微信好友江陰市某衛生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徐某銷售334公斤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無紡布,貨值金額10020元,違法所得為340元,全程通過微信,未開具相關票據。上述無紡布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截至查獲,當事人僅銷售涉案侵權無紡布一批次。
當事人銷售侵犯奧林匹克專有權的無紡布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12月,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40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的查辦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對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零容忍”,有效維護了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順利舉辦營造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和氛圍。
案例十
東臺市九牛機械有限公司銷售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口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全國12315平臺舉報線索,對東臺市九牛機械有限公司在京東電商平臺銷售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口罩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函詢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當事人于2021年8月3日上架銷售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口罩,截至2021年8月7日該款口罩下架,當事人銷售5500只,銷售額0.65萬元。
當事人作為網絡銷售從業者,銷售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口罩,其行為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認真梳理投訴信息,借助第三方平臺固定相關證據,屬于對網絡侵害特殊標志進行侵權查處成功的典型案例。(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