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轄區兩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負責人竟然“撞臉”了,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介紹
執法人員對A公司開展檢查時資料顯示其質量負責人為陳某,隨后卻在B公司驚見其質量負責人陳某本人在崗在職,且與A公司陳某身份證號相同。
經查,當事人A公司為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向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提交《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相關資料中的質量負責人為陳某。而陳某從未在A公司工作過,也未將相關材料或信息交予A公司用于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因此當事人A公司提交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為含有虛假內容的資料。
法律分析
當事人提交含有虛假內容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負責人承擔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責任,負責對醫療器械供貨者、產品和購貨者資質的審核,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對該崗位有相關專業、學歷或職稱要求。企業從事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在備案、申請經營許可時需要提交對應的資料。
(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