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大鵬海關發布關于宜春市航安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出口侵犯“ELF BAR”商標權電子煙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
關于宜春市航安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出口侵犯“ELF BAR”商標權電子煙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鵬關知罰字〔2021〕0108號
當事人:宜春市航安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江西省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客商服務中心大樓
法定代表人:張華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00MA395YGR39
2021年12月10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佳意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大鵬海關申報出口耳機等貨物到希臘,報關單號:531620210162374148。經大鵬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出口的貨物中有未申報的電子煙1890支標有“ELF BAR” 商標。
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103950元。
深圳威鉑利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備案的“ELF BAR”商標權(海關備案號:T2021-108429)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上述貨物上擅自標有他人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實際出口貨物、《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當事人陳述報告、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