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2月23日,上海海關網站公示上海浦江海關關于上海富銳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浦江海關檢罰字[2022]00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浦江海關檢罰字[2022]0005號
當事人:上海富銳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閔行區黎安路1588號3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陳耀
海關編碼:3111980053
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富銳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2022年1月29日以進料對口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不銹鋼結構墻板,報關單號為220120221000037620,申報CIF總價為389025.79歐元(CIF統計人民幣價2790132元),申報包裝種類為其他包裝。經查,該批貨物包裝種類實際為天然木托,故上海富銳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進口商品包裝種類申報與實際不符。
以上行為有報關資料、調查筆錄、情況說明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5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