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7月,高先生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并支付了1萬元訂金。到合同約定的提車日期后,該公司遲遲未交付車輛,并提出交付非合同約定車型,支付不同車款相應差價的方案。
對此,高先生拒絕了該項方案。隨后,經雙方協商,高先生同意該公司延長2個月交貨,但該公司仍未能如期交貨,車輛累計逾期交付長達四個月。高先生認為該公司利用汽車市場供求信息不對等,在汽車市場價格上漲時,以各種理由拒不交車,惡意毀約,且逼迫消費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將車輛高價賣出,此行為擾亂了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于是向佛山消委會投訴,請求幫助。
佛山消委會接到投訴后,分別向高先生和該公司了解了具體情況,并經過研究分析,認為該汽車銷售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遵循誠實守信的交易原則,交付預訂車輛。于是就高先生的訴求,佛山消委會和汽車銷售公司溝通協商解決方案,了解到這款車確實是缺貨。最終在佛山消委會的調解下,高先生經過考慮,選擇更換車款、車型,補配置差價,汽車銷售公司也作出按時交車的承諾,并做逾期補償,消費者表示接受。
佛山市消委會律師顧問團邵建華律師點評稱,《消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民法典》規定在日常的交易活動中,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企業,都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承諾。本案中,高先生和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汽車交付的時間,但該公司未按期交付合同約定的汽車,違反誠信原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高先生可請求該公司賠償損失或交付合同約定的汽車。(來源:佛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