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惠州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惠州關緝普違字〔2022〕0007號),涉及惠州市集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惠州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州關緝普違字〔2022〕0007號
當事人:惠州市集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益忠
海關編碼:441396867W
公司地址:博羅縣羅陽街道鴻達(國際)工業制造城
當事人自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向蛇口海關申報進口絕緣紙 帶22票,申報商品編號4823901000,與實際商品編號4823909000不符,涉及貨物數量834476千克 。其中在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涉及進口報關單7票,貨物數量203879千克,貨 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197822.96元,無漏繳稅款,已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在2020年1月1日至 2021年7月13日期間,涉及進口報關單15票,貨物數量630597千克,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 10376606.35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224156.07元,已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與國家稅款征收。
以上行為有海關化驗取樣記錄、化驗鑒定書、歸類審核表、進出口報關資料、企業陳述 報告、查問筆錄、詢問筆錄及稅款計核證明書等為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 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 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 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 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 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 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