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3月4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洋山海關關于寧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檢罰字〔2022〕100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罰字〔2022〕1007號
當事人:寧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寧夏銀川市賀蘭縣暖泉工業園區太平洋路1號
法定代表人:于榮
海關代碼:6401960839
當事人委托上海怡興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一批貨物,申報貨物名稱為阿維菌素乳油1.8%,申報商品編號為3808919090,申報數量為16000千克,申報金額為CIF35200美元,報關單號為222920210003300938。經查,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須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