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3月3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寧波順務貿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違字〔2022〕00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22〕0025號
當事人名稱:寧波順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淑姣
海關編碼:33029607CS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新碶街道大港二路69號一層106-13室
當事人委托上海萬通報關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申報品名第一項為鋼丸,重量為2000千克,貨值為EXW 1816.2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7325910000,出口報關單編號為222920210004400963。經查,應歸入商品編號為7205100000,涉及出口檢驗。當事人未申報出口檢驗。當事人將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擅自出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及隨附單證、查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和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393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