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以來,海南省各級市場監管和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緊盯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聚焦食品安全、產品質量、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特種設備、消費欺詐和“禁塑”等方面的10種違法行為,綜合施策、“鐵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有社會影響力的鐵案,真正做到“讓監管長出牙齒,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有力維護市場良好經營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10宗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市海珠區鑫勝電線電器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纜案
案情簡述:2021年7月23日,根據舉報線索,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三亞市天涯區海田路三亞中學項目部工地,對該工地待使用的電力電纜進行檢查,發現現場存有一批當事人銷售的電力電纜。經檢驗,其中12盤共3279.2米電纜的“導體電阻”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電纜的貨值金額為134.34萬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纜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處理決定:2021年11月5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纜3279.2米、罰款268.67萬元的行政處罰。
2.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口鴻安泰電力器材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纜案
案情簡述:2021年5月12日,根據群眾舉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電力電纜進行檢查。經檢驗,在當事人銷售的電力電纜中,有1盤“紅日”品牌和2盤“鴻特”品牌共550米電力電纜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電力電纜貨值金額合計為18.75萬元,違法所得合計為0.91萬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力電纜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處理決定:2021年11月10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電力電纜550米、沒收違法所得0.91萬元、罰款37.50萬元的行政處罰。
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定安天天實業有限公司天天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柴油案
案情簡述:2020年9月20日,在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檢中,當事人銷售的0號車用柴油的“閃點”項目不符合《車用柴油》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該批不合格柴油16708.4升,貨值金額合計8.65萬元,違法所得1.38萬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柴油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處理決定:2021年6月11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8萬元,罰款17.30萬元的行政處罰。
4.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口龍華盛華貿易經銷部實施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簡述:2020年11月3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海口市椰海糧油交易市場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經營一次性塑料袋,其倉庫儲存有26種規格75袋(編織袋裝)一次性塑料袋。上述一次性塑料袋印有“盛愛”塑業商標、“中國環境標志”等圖案,其中18種規格的塑料袋上印有“降解環保袋”字樣。經查,當事人委托廣東肇慶市高要區金渡鎮潤溢塑膠廠生產了包括上述一次性塑料袋,運到海口進行銷售。外觀、標示設計印刷版由當事人提供,使用的原材料是“高密度聚乙烯(PE-HD)”。當事人委托生產銷售的一次性塑料袋標注“降解環保”,而原材料是“高密度聚乙烯(PE-HD)”,不具有降解性能。當事人未取得“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屬于虛假商業宣傳行為。
處理決定:2021年5月28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44萬元的行政處罰。
5.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上海中莘認證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認證活動案
案情簡述: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對海南聚祿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開展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等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活動中,在審核人員未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的情況下,向海南聚祿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違法所得3.5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決定:2021年2月7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萬元、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6.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三亞良偉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述:2021年1月21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標注為“貴州茅臺酒”、“五糧液酒”等品牌的白酒共計34瓶,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上述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經營額共計3.59萬元。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處理決定:2021年3月19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商標權的白酒34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7.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南恒豐河套面業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述:根據舉報線索,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生產標簽內容不符的雞蛋掛面的行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按照產品執行標準LS/T3212生產“海納糧品高筋雞蛋”掛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產了7.44噸(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產了1.44噸(107件)。當事人生產的“海納糧品高筋雞蛋”掛面屬于花色掛面,不適用其標簽所標注的執行標準LS/T3212。上述產品銷售價均為54元每件,貨值金額共計3.55萬元,違法所得3.49萬元。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掛面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處理決定:2021年9月14日,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掛面0.1574噸、沒收違法所得3.49萬元,罰款21.31萬元的行政處罰。
8.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三亞吉陽共享生活百貨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
案情簡述:2021年7月13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貨架上有13包共845g超過保質期的雙匯香辣香脆腸。經查,除上述13包食品外,當事人在2021年6月30日已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雙匯香辣香脆腸1包,銷售價格為2.5元/包。另外,當事人于2021年6月曾因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被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處理決定:2021年11月27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845g,沒收違法所得2.5元,罰款8.5萬元的行政處罰。
9.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三亞第一市場莊某珍海產品攤位價格欺詐案
案情簡述:2021年7月10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涉嫌消費欺詐行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存在違反價格承諾,向消費者多收取價款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價格欺詐行為。
處理決定:2021年8月7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6.5萬元的行政處罰。
10.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驥通快遞有限公司運輸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簡述:2021年8月13日,當事人從廣東省運輸42個規格、共計766箱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到海口市。經查,上述塑料制品均屬于《海南省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錄(第一批)》內的產品,貨值金額1.83萬元。當事人運輸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
處理決定:2021年9月18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766箱、罰款3.6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