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婚禮儀式出現不雅視頻“辣眼睛”婚慶公司被判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精神損失
【案情簡介】
小金(化名)與未婚妻計劃2020年10月份結婚,為記錄這一人生重要時刻,于2020年4月與舟山市某婚慶工作室簽訂了婚慶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工作室提供婚慶服務,服務總費用共計30000元。合同簽訂時,小金支付了合同約定的定金,后續也按約付清了服務費用。婚禮當天,工作室播放婚紗照的大屏幕上,跳出了不堪入目的色情視頻,持續時間長達半分鐘,賓客一片嘩然、驚鄂。在小金親友出面制止后,工作室負責人關閉了色情視頻。但隨后不久,色情視頻再次跳出占據大屏幕,后被再次制止。
這段令人“不堪”的意外插曲,不僅讓小金及其家人在婚禮當時感到極度不適,而且因參加婚宴的同事親友事后對此有所議論,小金及其家人感覺因此遭受了嚴重的心理沖擊。小金一氣之下將工作室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雙倍退還定金1080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0元的違約責任。
【處理過程及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當事人約定給付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工作室在播放婚紗照的電腦中出現不雅視頻并投放于大屏幕,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未能給新人帶來婚慶服務的正面良性效果,故應按約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婚慶服務和合同以精神利益為主要標的,工作室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可期待利益喪失,給新人及其家人帶來精神損害,可在違約之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鑒于工作室無主觀惡意,且已適用定金罰則,故酌定工作室再行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款4000元。
一審宣判后,工作室不服提出上訴,認為不雅視頻的出現僅說明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婚禮儀式已經完成,不能認定給對方造成了精神損害,故一審判決結果對該公司顯失公平。舟山中院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案例二
“買一樓送花園”送了個寂寞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退房退款
【案情簡介】
五十多歲李某夫婦于2018年1月初到舟山某樓盤看房,想挑一套有舒適養老環境的自住房產。售樓處業務員獲悉夫妻倆的需求后,推薦了一樓房屋前附帶綠地花園的部分戶型,稱花園使用權歸一樓業主所有。
李某夫婦對該戶型較為滿意,經與業務員再三確認花園使用權歸屬后,以單價高于二樓同戶型的價格,買下了該樓盤某幢一層的期房。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李某夫婦還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樓花園使用協議”,載明“該幢一樓所屬陽臺外草坪花園使用權歸一樓業主所有(無產權),該花園不屬于小區公共綠化設施,花園外圍由籬笆綠化帶與小區公共綠化設施隔離。”
2020年1月,李某夫婦收到了收房通知。然而,驗房時夫妻倆發現,他們所購的一樓房屋陽臺并未開設通往花園的通道。夫妻倆提出質疑,但房地產公司對此含糊其詞,夫妻倆表示拒絕收房。2020年4月中旬,李某向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案涉房屋外花園的使用權等事宜,得到答復稱:“經現場踏勘、資料查詢,該區域的土地使用權為全體業主所有,綠化區域通道建設將破壞小區公共綠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改造小區公共綠地。”
李某夫婦經與房地產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房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一樓花園使用協議”表明,一樓花園的合法合理使用,對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雙方關于一樓花園的約定,應當視為房屋買賣合同內容。房地產公司在未取得專屬綠地審批及其他業主的同意下,向李某允諾公共綠地的專屬使用權,致使該約定最終無法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李某夫婦無法使用一樓花園,勢必影響其對案涉房屋的整體評價和居住體驗,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退還李某夫婦購房款、車位費及相關利息共計190余萬元。
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舟山中院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案例三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穩妥處置第三代社保卡預申領不當營銷亂象
【案情簡介】
按照《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辦公室關于全面開展具有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會保障卡建設的通知》,結合疫情防控需要,我市于2021年3月5日起開展第三代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市民卡)APP線上預申領工作。工商銀行舟山分行、農業銀行舟山分行、中國銀行舟山市分行、建設銀行舟山分行、郵儲銀行舟山市分行以及4家農村商業銀行(按1家投標)為合作銀行。在這過程中,相關合作銀行出現了過度營銷、不當營銷、同業舉報等情況,主要表現為:一是有償或返利營銷。如通過贈送現金、話費、有價優惠券、實物禮品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過度營銷,爭搶客戶;二是侵犯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如通過群發短信、電話騷擾、集中上門推銷、誤導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等形式;三是作出引人誤解的宣傳,如在電視媒體發布廣告用詞不當或在現場營銷過程中,將市民卡換發與養老金發放等掛鉤;四是出現同業相互舉報攻擊的情況。上述行為引發較大的社會輿情,中國人民銀行舟山市中心支行也收到大量群眾投訴和信訪,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處理過程及結果】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市民卡預申領市場秩序。一是及時采取監管措施。3次約談6家合作銀行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對市民卡不當營銷行為進行了嚴肅通報批評,提出立即停止有償營銷、保障金融消費者選擇權、加強輿情管控等6條監管要求,責令涉事銀行立即整改。二是迅速做好輿情處置。加強與當地政府部門的溝通,商請市網信辦、舟山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密切關注輿情發展,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和解釋溝通。三是持續跟進監督。通過暗訪、抽查、接受舉報等形式關注市場秩序情況,對銀行網點、周邊生活公共區域以及微信朋友圈、網絡平臺等進行實地抽查和信息收集,實施每日通報。截至當年3月底,相關情況已得到基本控制。
案例四
車位寬度不合格 住建部門幫維權
【案情簡介】
李先生于2021年11月15日向市住建局來電反映,他在某公寓購買的停車位寬度不足2.4米(左右兩面墻體之間的距離只有約2.32米左右),現投訴開發商提供不符合規定的停車位,并要求住建部門幫忙協調開發商提供寬度合格的停車位。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問題屬實。經現場核查車位尺寸為2340*5500mm,緊貼兩側結構剪力墻,導致車位使用存在一定影響。經協調,房產企業同意更換為標準停車位,李先生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五
保障學生家長權益 化解“雙減”退費糾紛
【案情簡介】
江先生于2019年9月在某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為孩子購買線下英語課程,其中主課46節,輔課32節,共支付12000元(學費10800元,書費1200元)。后因自身原因,孩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一直未上課。2021年7月底,機構因“雙減”政策,限期在8-9月份進行英語文化課銷課。由于江先生無法在此期間完成銷課,遂要求機構退還未上的26節主課和23節輔課費用及未領取書籍費用600元。機構則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孩子休課時間過長,期間機構也多次催促其來上課,如果正常銷課,課程應該早已結束,因此不同意退還剩余課費,僅同意退還600元書費。雙方自行協商未果,江先生撥打12345熱線對該機構進行了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市教育局高度重視,會同市消保委認真學習了“雙減”以來國家相關政策文件,研究梳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條款,共同分析、會商案情及調解方案,雙方認為此次調解既要引導機構規范有序轉型,也要維護家長學生合法權益,避免引發社會矛盾。
經市教育局、市消保委派員聯合調解,投訴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機構退還江先生學費共3870元(其中,3270元為學費,600元為書費),另外江先生在機構提供的非學科類培訓項目中免費學習聲樂課20節。
案例六
售樓處未經允許偷拍人臉,該罰!
【案例簡介】
2021年4月1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售樓處進行檢查,發現售樓處內安裝有“HIKVISION”(海康威視)方型攝像頭3處、視頻錄像主機1臺及人臉識別身份驗證機1臺。據現場負責人陳述攝像頭具有人臉識別功能,是通過與機房的視頻錄像主機相連并與有人臉識別身份驗證機共同起到拍攝客戶人臉信息和采集成交客戶身份信息的作用。定海分局執法人員逐對該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起在該售樓處安裝和使用由人臉識別攝像頭、視頻主機、人臉身份驗證一體機及明源云客系統組成的人臉抓拍系統。通過該系統采集消費者人臉生物識別信息和身份證信息,如該消費者正式簽訂購房合,其首次到訪售樓處時間與“全民營銷”渠道人員推薦的客戶時間對應符合,當事人據此向“全民營銷”渠道人員結算傭金。當事人通過人臉攝像頭采集消費者人臉生物識別信息,全程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也未經消費者同意。截至2021年4月1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使用人臉抓拍系統已經記錄人臉認證數據147條。
經調查取證,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第(九)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案例七
食品講座虛假宣傳 坑害消費者受重罰
【案例簡介】
2020年10月22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依法對位于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東海中路的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店長王某正在通過投影儀放映,演示文稿講演的方式向會場45名老年人進行宣傳銷售“華洋宏大”牌全脂羊奶粉。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期間,以定期開會上課等方式進行“華洋宏大”牌全脂羊奶粉和“華洋宏大”牌日本納豆新制品(膠囊)宣傳銷售活動。在開展上述商品銷售過程中,當事人采用投影播放、引導講解的方式向在場人群宣傳,宣傳內容包含“奶中之王”,“可治療口腔炎”,“增強免疫康復快”等羊奶作用的說明,以及包含“納豆激酶高效降解纖維蛋白”等納豆激酶調節作用的說明。所涉及的理論、作用等宣傳內容均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至案發,當事人銷售“華洋宏大”牌全脂羊奶粉貨值金額45520元;銷售“華洋宏大”牌日本納豆新制品(膠囊)貨值金額1722元,共計貨值金額47242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該局于2021年4月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案例八
拒絕行業潛規則 確定權屬還原物
【案情簡介】
6月24日,夏女士通過“餓了么”平臺在定海某花店訂購了花籃用于慶賀朋友新店開業,線上支付費用800余元。商家于6月25日將訂購花籃送達預定地點,3日后(28日)商家在未告知夏女士的情況下收走了花籃(包括花)。夏女士聯系商家,對方稱花籃回收屬于行業規則。夏女士表示她選購的花籃是購買而不是租賃,商家無權收回,協商無果后,夏女士于7月4日向定海區消保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訴后,定海區消保委工作人員開展調查,發現“餓了么”平臺上該店該商品已無法找到。根據夏女士提供的消費信息可見,被訴方的商鋪商品頁面沒有說明該商品的性質是租賃,也未在頁面醒目位置告知消費者該花籃將被回收。工作人員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訴方無權將該花籃回收。消保委應對夏女士要求被訴方原樣送回花籃(包括花)或者退回購花錢款的訴求予以支持。經調解,被訴方同意將花籃(包括花)送回原處。
案例九
購裝電器貨不對版 調解退貨四萬余元
【案例簡介】
4月25日,普陀區消保委接到消費者李女士的投訴,稱其在普陀沈家門某電器城購買了三菱電器的中央空調和電熱水器,廠方售后上門安裝后,李女士發現安裝的中央空調和電熱水器型號與其購買的不符。向商家反映后,對方表示整改,但其要求消保部門協調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件后,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商家表示已安裝的中央空調和電熱水器屬同一品牌,是原型號的升級版,如果要拆換成原型號的中央空調和電熱水器須支付一定的費用。消費者認為,商家在未經征詢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調換不同型號電器進行安裝,已有欺瞞的嫌疑,由此引發的更換原型號電器和造成裝修工期延誤的經濟損失應由商家負責,并承擔必要的賠償。一時間雙方各持己見,就賠償問題糾纏不清。
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為,商家在未提前征詢消費者的意見前提下,自作主張擅自更改型號進行安裝,該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商家必須為自己的錯誤買單,不能因此把損失轉嫁給消費者。經調解,商家同意消費者提出的全額退貨退款41825元,并在3天內負責拆除已安裝中央空調和電熱水器的要求,消費者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十
網絡訂房無故被消 調查調解退一賠二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31日上午,馮女士通過“美團”平臺為陳姓朋友預訂了嵊泗某民宿的一間大床房,價格400元。4月30日商家無故將該訂單取消,但平臺上仍能預訂該房間(房間價格上調至1500多元),其聯系商家咨詢原因,對方表示當時在“美團”平臺上價格未調整,售賣給來電人的價格過低,故將訂單取消。來電人認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一賠三被拒。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嵊泗縣消保委工作人員及時聯系雙方。該民宿經營者向工作人員解釋,是因為自己房間的設施出了問題而不便繼續讓游客正常入住,而并非價格問題,針對她拒單行為美團平臺已經采取措施,從平臺下架該民宿15天。工作人員上美 團訂房間頁面,確認已搜索不到該民宿。對于他在沒有和消費者溝通的前提下私自取消訂單的行為,工作人員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同時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經營者認識到自己錯誤,同意向消費者退還房費400元,并給予補償其8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因該民宿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態度誠懇,積極配合,故以教育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