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上海建某集團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略)
經查,當事人上海某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在御橋路、康安路交匯處開設的某項目部工地食堂內,經營“涼拌黃瓜”食品的制售,按照上述食品的加工工藝,為冷食類食品,而該單位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熱食類食品制售。”當事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制售上述食品,擅自改變餐飲服務備注項目(食品經營項目)。
至2021年7月23日,當事人無法提供shijian的銷售收入,我局也未查獲當事人違法的經營賬冊等佐證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的證據材料,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貨值金額以不足一萬元計。被查獲后,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食品的制售。
上述事實,有現場筆錄,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當事人擅自改變餐飲服務備注項目(食品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積極配合調查,根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責令改正,并作出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25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貳萬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