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謝旺江)3月14日,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了重慶市2021—2022年維護消費公平典型案例匯編。隨著案情的展開與結果的顯現,讓人看到了重慶各方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案例1: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李某、張某約定:李某為張某提供祛斑服務,并承諾所提供的產品是合格產品,不會對皮膚造成不正當的傷害。后張某向李某支付了4500元的美容服務費,李某安排張某在其經營的美容店治療,并提供美膚液、保養液給張某拿回家中擦,美容液、護膚液沒有注明來源、成分、是否過期等重要信息。
2020年10月30日,張某被醫院診斷為瘢痕和皮炎。經鑒定,張某雙下眼瞼處疤痕需行激光修復治療,約需人民幣18000元。張某認為李某銷售三無產品構成欺詐,請求退款、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和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李某承諾提供經檢測合格的產品,但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時未向張某告知案涉產品的生產主體、生產基本信息等內容,無任何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基本生產信息,故認定李某銷售給張某的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其行為構成欺詐。張某在使用的第二天即發現臉部緊繃、發紅、發燙,上述癥狀一直持續至其就醫并被診斷為瘢痕、皮炎等癥狀,足以初步證明張某使用涉案產品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據此,判決李某向張某退款4500元,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13500元,各項損失24340元,共計42340元。
案例2: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符某于2019年7月31日辦理了諾伯曼·運動會館會員卡,該會員卡為60次卡,會員期限為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金額為2700元。諾伯曼·運動會館張貼《2020年春節放假閉店通知》,載明2020年1月16日至1月31日店面暫停營業,2020年2月1日(農歷初八)恢復營業等內容。符某起訴主張解除其與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的服務合同,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退還健身服務費2700元。一審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到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張貼公告,該場所已變更為“趣·健身”運動會館的經營場所,門口張貼日期為2020年8月的《“趣健身”試營業告知書》,該告知書載明重慶昊昇體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為“趣健身”運動會館的經營方,該會館于2020年8月26日開始試營業,并聲明與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無任何法律關系。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符某舉示的會員卡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健身服務合同關系。符某按約支付了健身服務費,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應提供健身場地、設備。符某主張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6日停業后未再開業。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對上述主張未提出異議,結合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于2020年8月已變更為其他經營主體經營場所的事實,足以認定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違約導致符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符某依法有權解除合同。符某辦理的會員卡系“60次卡”,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而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停止營業,符某在停止營業前未曾使用會員卡,且在停止營業時尚余的會員期限足以讓其行使全部會員權利。據此,判決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服務合同,重慶諾伯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向符某退還2700元服務費。
案例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陳某、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欲自制減肥膠囊進行銷售。為達到減肥效果從而提高銷量,陳、張二人決定在減肥膠囊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鹽酸西布曲明,并在網上購買鹽酸西布曲明粉末、決明子粉末、空殼膠囊、外包裝盒等進行灌裝。后二人將自制的減肥膠囊通過網絡銷售給全國各地不特定消費者食用。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陳某、張某通過互聯網銷售自制的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膠囊,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 194210 元。
2020年9月2日,合川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張某生產、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立案審查,并于同年9月3日在正義網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1月26日,合川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陳某、張某提起公訴。2021年2月,合川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張某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陳某、張某承擔銷售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人民幣 1942100 元,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并召回已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結果】
2021年4月29 日,合川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在判處二被告人刑罰的同時,支持檢察機關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一是判決陳某、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合川區人民檢察院賠償金1942100元;二是判決陳某、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全國性新聞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三是判決陳某、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召回已銷售的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膠囊,消除安全隱患。
案例4:銷售假冒商標酒類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四川雅安彭某某將假冒注冊商標的“江小白”、勁酒、郎酒銷往四川、重慶等地,銷售金額共計923400元。四川達州衛某某從彭某某中購進假酒后銷往四川、重慶等地,銷售金額共計262560元。重慶云陽批發老板胡某某從衛某某處購入假酒后,再銷往云陽縣各鄉鎮副食店、酒樓等,銷售金額共計52162元。經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四川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勁牌有限公司鑒定,彭某某等人銷售的“江小白”、郎酒、勁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經重慶市萬州食品藥品檢測所檢測,銷售的三種假酒中,“江小白”檢測出環乙基氨基酸鈉(甜蜜素),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裁判結果】
由于違法行為部分屬于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定領域,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江小白”的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將銷售假郎酒、勁酒欺詐消費者的案件線索移送市消委會。12月9日,云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彭某某等人的行為不僅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更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了社會公益,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5:旅游投訴調解案
【基本案情】
游客鄭某收到重慶某食品公司的宣傳單,聲稱“進超市購買食品滿100元即可成為會員,并贈送香米1袋”,鄭某成為會員后,該食品公司宣傳“會員可參與免費旅游”。于是鄭某參加了該公司組織的“重慶萬州、開州二日游”,實際行程中,該公司組織游客參加保健品展銷會,誘導鄭某等游客購買高價保健品。
【處理結果】
經協調,該公司為鄭某等游客辦理了退貨,并退回了購貨款。
該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游客參加旅游活動,安排有交通、景點參觀、用餐、保險等多項旅游服務,違反了《旅游法》有關規定,構成了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違法行為。相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旅游產品和服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將游客尹某等10人委托給“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接待。該公司工作人員不能提供“全球通渝北分公司”相關經營資質,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組織旅游活動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經查,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受黑龍江省全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尹某某一行10人參加的2020年12月8日至13日“【渝山秀水】重慶網紅、天生三硚、龍水峽地縫、九黎城5日游”旅游活動。該公司又將尹某某等10人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履行。“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實際由李某某經營,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另案處理)。
【處理結果】
2021年4月5日,重慶市文化旅游委依法對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組織旅游活動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重慶市文化旅游委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給予罰款人民幣壹萬元、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王某某給予罰款人民幣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教育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對重慶市沙坪壩區重慶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采取發傳單、留電話領獎品等方式,收集高三學生及家長的電話號碼,安排工作人員冒充某校老師,使用統一編輯的招生話術,對高三學生及家長進行虛假宣傳,誘導對高考成績不滿意的高三學生到某校進行復讀。經查證,當事人招生話術中宣傳的“復讀生重本上線率63%、本科上線率100%、有巴蜀中學師資”等內容均為自行編輯,與某校真實情況不符。執法人員檢查時,已有部分學生因當事人的虛假宣傳而進入某校就讀。
【處理結果】
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0萬元。目前該公司已關停。
案例8:非法收集使用個人人臉信息侵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4日,永川區市場監管局對重慶市永川區重慶駿匯共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駿?瓏景臺項目銷售中心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購買人臉識別設備并安裝在銷售中心,采集購房者人臉信息,并上傳至公司云端平臺,通過比對客戶的人臉面部識別特征,確定客戶的到訪途徑, 暗中了解客戶真實需求,為后期客戶購房提供精準服務,促成交易的完成。經查證,截至2021年8月16日,有759條已成交客戶人臉抓拍數據被當事人使用。
【處理結果】
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永川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罰款5萬元。
案例9:打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行為系列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公安機關陸續在南川區互邦日化經營部、武隆區志文日化經營部、江津區軍媛商貿有限公司、北碚區祉杞日用品經營部、合川區富民商貿經營部(以下簡稱五被告)的倉庫中查獲大量疑似假冒注冊商標的洗發水及沐浴露。經商標所有權人廣州寶潔有限公司、聯合利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經調查,自2018年起五被告通過其長期經營的日化用品店將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洗護產品銷售到南川、武隆、江津、北碚、合川等地鄉鎮的副食店、百貨店,銷售金額共計1185289.71元。
【裁判結果】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支持起訴人參與下,五被告與原告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并經法院確認制作調解書:一、由五被告在《中國消費者報》等省級以上媒體就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侵犯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刊登書面道歉信,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二、五被告以行為賠償損失,即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年內購買銷售金額三倍共計3555869.13元的惠農產品,每年購買農產品的情況需經原告確認。如被告不履行以行為賠償損失,則支付相應賠償金到原告的專門賬戶,用于原告開展消費宣傳、消費教育、消費調查、商品比較實驗等公益活動。
案例10:支持未成年消費者集體訴訟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慶市消委會)陸續接到多起關于重慶市沄晗藝術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沄晗公司)涉嫌“卷款跑路”的投訴。同日,沄晗公司實際控制人石某某到重慶市黔江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黔江區消委會)反映:沄晗公司擬申請破產,但公司前期共收取了近1000人次的培訓費,還有約價值150萬元的課程產品不能兌現。
【裁判結果】
從2021年5月21日晚開始,黔江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黔江區消委會)聯合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局等5家單位迅速對沄晗公司實際負責人石某某開展多次行政約談,督促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充分認識該事件的嚴重性和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及時落實解決方案。
12月23日,黔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沄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培訓費用。